同志難民真與假:同志難民可以鑑定「性傾向」?

張宏誠

 

10年前我曾經寫過同志難民的短文,最近在歐盟法院系屬中的案件,也有一件涉及同志難民的重要議題。

 

事實

 

一位奈及利亞男性F20154月,以其同志身分將在奈及利亞遭受生命危險為由,向匈牙利移民暨難民署(Bevándorlási és Menekültügyi Hivatal , Hungarian Immigration and Asylum Office)申請政治庇護。該署經以精神科醫師檢驗之後,認定F並非男同性戀者,駁回其政治庇護之申請。F不服,向匈牙利行政暨勞工法院(Szegedi Közigazgatási és Munkaügyi Bíróság (Administrative and Labour Court, Szeged))起訴,主張該署所為性傾向檢驗,侵害其基本權利等等。

 

法官就先決問題聲請歐盟法院解釋

 

該院乃向歐盟法院聲請解釋,問題是:

 

1. 依據歐盟人權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1條保障人性尊嚴規定,會員國針對第三國申請政治庇護,得否依據歐盟難民認定標準指令(Directive 2011/954條規定,對申請人進行性傾向精神鑑定?

 

2. 若否,則會員國該用何種方式為之?

 

總辯官審查報告

 

歐盟法院總辯官(Advocate GeneralWahl2017105日針對C-473/16 F v. Bevándorlási és Menekültügyi Hivatal (formerly Bevándorlási és Állampolgársági Hivatal)一案提出審查報告,認為:

 

1. 基於人權憲章第1條保障人性尊嚴之原則下,在取得申請人同意及保障其人性尊嚴及隱私權的情形下,並不排除會員國透過精神鑑定方式,以確認申請政治庇護之人其性傾向;

 

2. 該鑑定方式必須僅限於個案事實之判斷,並須確保鑑定方法、原則及其結果之可信度;

 

3. 該鑑定報告應僅供法院參考,不得以之拘束法院之裁判結果。

 

最終的關鍵問題仍在於:性傾向真的可以從外觀或透過精神鑑定加以辨識及確認?當一個人自認是同性戀者,國家或任何第三人,真的可以加以否決?

 

2018.06.20補充:歐盟法院第3庭已於2018.01.25宣判不採總辯官審查意見,而直接認定不得對同志難民申請政治庇護時,採取任何精神診斷或鑑定。

歐盟法院第3庭特別引用日惹原則第18原則(para. 62),禁止不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對任何人強制予以任何形式的醫學或精神醫學的治療、手術、診斷或強制住院: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本身亦不得不視為一種疾病,不得據以採取治療、矯正或壓迫。因此認定受理難民申請的國家,其主管機關或法院固然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調查或以專家審查,但主管機關決定或法院裁判時,不得單單基於這些審查報告,而當難民申請庇護主張其性傾向時,這些報告也不應受其拘束。而這些審查或調查報告,基於歐洲人權憲章第7條保障私人及家庭生活之意旨,應解釋為原則上排除精神鑑定或診斷探知難民是否為同志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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