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行政院將提出「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之新聞稿

偽行政院發言人圓周率

 

2018.11.24

 

此次公民投票,偉大的台灣人民展現無比的耐心與毅力,終於在撲天蓋地的粉紅色泡泡裡,就公民投票第10案做出決定,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本院予以尊重,並將依據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提出具體因應作為如下:

 

1. 此次公民投票第10案通過同意門檻,就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本院基於現行我國民法婚姻規定,於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僅承認一男一女的結合關係,是已如公民投票第10案之提案同意通過之意旨,本院認為即無須進一步提出任何修法草案,業已符合公民投票第10案通過後之應有作為義務。

 

2. 其次,鑑於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現行我國民法婚姻規定限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然釋字第748號解釋多數意見並非完全排除修正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其他方式,以排除違憲狀態;而此次公民投票第10案通過後,現行民法婚姻規定固然無須修法,尚非逕謂與釋字第748號解釋有所牴觸。惟為達成釋字第748號解釋所謂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之意旨,且於大法官諭知之2年修法期限即將屆滿,本院乃提出「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法」草案如下。

 

3. 本院所擬「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法」草案立法說明及條文如下:

 

3.1 立法說明:基於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為達成同性別二人經營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3.2 本法草案條文共3條:

 

1條(立法目的)

 

基於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為達成相同法律性別二人經營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2條(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之實踐)

 

相同法律性別之二人,得適用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之規定結婚。

依據本法結婚之雙方當事人,亦屬民法第四編親屬及第五編繼承相關規定所稱之夫、妻、夫妻、父、母、父母及配偶,其權利、義務均為同等。

凡我國法律所稱之夫、妻、夫妻、父、母、父母及配偶之認定,俱依前項規定為之,其權利、義務均為同等。

 

3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院將儘速將上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期盼立法院基於公民投票法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諭知之立法期限,於本會期結束前完成立法,以符大法官解釋意旨與人民展現之集體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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