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爭議的台大機械系宗教觀入學考試題目,被教育部認定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而處罰鍰後,一審法院維持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2號行政訴訟判決)。理由如下:
 
系爭考題認為「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工程師的工程創新不能違反自然的律,社會的和諧不能違反社會的律。」,問題則是請考 生以「工程師的社會責任」為題,在100字以內,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貴任,以及這個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或社會的律。而且不討論例外的情況。換言之,系爭試題將工程師的社會責任限制成應依據自然的或社會的律,社會的律被限制為例如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但系爭考題將家庭定義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這顯然與目前社會呈現多元價值、多元家庭組成方式的實況不符,如果只以性別作觀察,實際上已有同性戀家庭組成並育有子女,存在於不同國家、不同社會,這是不容抹滅的事實,釋字第748號解釋更已肯認民法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有違,這是明文肯定同性戀者可以依法結婚組成家庭。CEDAW第3次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第71點也建議台灣政府確保在釋字第748號解釋所釋時間範圍內,通過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勿再有所遲延(見本院 卷第222頁)。前述憲法、人權法、性平法一再重申、強調性別多元的價值,禁止依性別認同、性傾向而作差別待遇。因此,原告以系爭考題作為招生試題,就是在性別認同、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工程師應盡到的社會責任,至少在性別方面,不應該忽略如何在工程相關專業上,去尊重每個人的性傾向 、性別認同,不要讓LGBTI族群在工程師所設計的工程內,繼續受到不尊重、不受保護、權利無法被落實、暴露於被歧視、攻擊、騷擾、霸凌的情況。但系爭考題卻是將異性戀以外的其他性別認同、性傾向排斥在外,並且要求考生依據這個例子,去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而且要說明這個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或社會的律。因為計分方式為表達能力5%、邏輯思考5%、社會關懷或自然觀察10%(見原處分可閱卷第60頁),所以可以合理期待考生會參考系爭考題的遣詞用字、所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例子、以及這個例子所代表的「社會關懷」、「邏輯思考」去進行作答,如果作答時不參考、依循系爭考題的文字敘述、舉例及所代表的「社會關懷」、「邏輯思考」,可以合理判斷不容易獲得教高的分數,而降低通過考試被錄取入學的機率。也就是說,考生已經被限制在對於性別認同、性傾向有差別待遇的的系爭考題之下去作答,不會因為事後改由其他人閱卷而可以補救。
 
綜上,LGBTI族群、同性戀家庭常常因為遭受歧視、排斥而人權受侵害,因此,憲法、人權法、性平法禁止以性傾向、性別認同的差別待遇、歧視,這是國家依法所負的義務,國家同時有義務禁止第三人以性傾向、性別認同為理由而作出差別待遇、歧視。學術自由、大學自治雖是很重要的憲法價值,但應該要遵守性別平等、不歧視原則。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不是用來保障這種含有性別認同、性傾向差別待遇的學校招生或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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