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paigners outside the Supreme Court in November. Pic: Martin Pope/ZUMA Press Wire/Shutterstock

 

誰是「女人」?

2025.04.16

 

我們上週討論為什麼對跨性別感到噁心,提到所謂「真」女人與「假」女人、「真」男人與「假」男人的爭議,從性別二元隔離的廁所、體育競賽一直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都因為性別二元及順性別預設下,所有制度規範都環繞著一個問題:究竟所謂「性別」,指的是哪一個概念?生物學性別?生理性別?法律性別?還是心理性別?

 

假如性別重置者確實完成「完全」性別重置手術,進而在「生理性身體」變成符合其心理性別的「交往性身體」,同時滿足法律性別變更的要求,這時候特定法律規範中的「性別」,究竟是法律性別還是生物學性別?

 

蘇格蘭制定類似我國法律常見的「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Gender Representation on Public Boards Act 2018,其中所謂「婦女」(women)將所謂「心理性別」納入,亦即所謂性別重置者及廣義的跨性別者皆認定為婦女。

 

代表所謂「女性」,主張保障「真女人」權利的相關團體提起訴訟反對,蘇格蘭經敗訴後,將所謂「婦女」的意涵,解釋為跟英國2010年「平等法」中相關條文相同解釋,認為完整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男重置女,也是所謂的「婦女」。也就是說,蘇格蘭解釋平等法中的「性別」是「生理性別」,而變更「法律性別」為「女性」的性別重置者,因為生理性別已經重置為「女性」,自然也是平等法所謂「婦女」。

 

對於蘇格蘭的修正見解,相關婦女團體仍然反對,經提起訴訟敗訴後,上訴到英國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於2025年4月16日For Women Scotland Ltd (Appellant) v The Scottish Ministers (Respondent)一案中,由副院長Lord Hodge宣讀其與另外兩位也是唯一兩位女性大法官Lady Rose及Lady Simler共同提出的判決(另外兩位大法官Lord Reed及Lord Lloyd-Jones同意),以長達88頁、九大理由(包括歷史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避免製造跨性別族群次等公民及侵害女同性戀者權利等等)認為,英國平等法中所謂「性別」(sex)、男人(men)、婦女(women)的意涵,應該與2004年「性別認同法」第9條第3項規定要參照同條第1項的定義,解釋為「生物學性別」(biological sex),也就是說,性別重置後的生理性別「女性」,並非平等法所謂的「婦女」,因此,蘇格蘭修正意見主張應適用平等法對於婦女的解讀(亦即「生理性別」)並非正確,因此判決蘇格蘭敗訴。

 

大家看到這裡,一定會很感到混亂,究竟法律怎麼看待性別重置者?究竟是否讓性別重置者進入所謂「性別二元預設」的社會?或者仍然將性別重置者視為是「第三性」?

 

單純就英國平等法的體系解釋而言,法律制定的保障類型,或者所謂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分類標準」,既然包括「性別認同」,是否就可以推論分類標準所謂「性別」,就一定只能是「生物學性別」?男重置女真的無法感受或抽象意義上不會因為心理性別自認為「女性」而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特別是在性別認同「不可辨識性」下,重置女必然以符合「社會性別」的女性在社會生活,而這種「生活經驗」,難道不足以讓「她」作為「女人」?或者說,「她」難道不會因此遭受到社會大眾眼中作為「女人」而可能面臨的不合理差別待遇?

 

我國勞動部曾經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生理假」的申請受雇人性別,必須是「生物學性別」意義下的「女性」,而不能只是主張「法律性別」是女性就可以請生理假,因為「生理性別」並沒有「真正」的子宮與卵巢,沒有生理期自然沒有生理假可言。但是否因此認為,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條第1項開宗明義所稱「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的「性別」,只能解釋為「生物學性別」?何況目前該法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分類標準,只有明文「性別」與「性傾向」。

 

回到今天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必須知道的是,英國法律傳統上將「性別」解釋為「生物學性別」由來已久,相關法律規範的制定,都是在這種概念之下,因此,解釋平等法的「性別」,甚至系爭蘇格蘭性別代表法的「性別」,是否要適用性別認同法的性別概念,都可能因為不同法律所欲追求的目的而可能有不同的解讀。英國最高法院今天這個判決,只能說是解釋英國平等法的性別、男人及婦女的意涵,蘇格蘭系爭法律是否能做其他解釋,也值得回到性別代表的目的思考,也就是說,社會要看見所謂「女性」,目的究竟是什麼?是看見女性的「身體」,還是「生命經驗」?

 

所謂「假」女人,就一定沒有「女人」的生命經驗?就不足以「代表」女人?

 

想想女性保障名額,想想每次提名重要職位的「性別」考量,我們要的,難道就只是「女人」?還是說,「看見」女性就是目的?難道我們看見進行完全性別重置手術的「女性」,不是「真正」的女性,只是因為「她們」無法「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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