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會員國須立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

張宏誠

 

去(2014)年我在中研院歐美所發表論文時就已經提到,依據歐洲人權法院對於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之見解,會員國未立法提供任何保障同性伴侶權利之制度設計,必然遭認定牴觸第8條,這在英國涉及性別重置者婚姻權的Goodwin判決、希臘Vallianatos判決後就已經是歐洲人權法院穩定之見解,因此,義大利未能提供任何法律制度保障同性伴侶相關權利,當然也就必然被宣告牴觸公約第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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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靴啟事

 

這是我們的關係嗎

我不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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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很多人轉載紐約時報關於墨西哥最高法院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的判決,很可惜不管是中英文報導,都有一些制度與事實的落差。

1. 墨西哥跟美國一樣,是聯邦國家,婚姻法也是邦的權限,因此,各邦民法有的明文規範一男一女、有的沒有,而各邦法院有的承認法律明文或實際上排除同性伴侶適用婚姻制度是違憲,有的認為合憲,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之前就已經作過多次判決,分別針對不同邦的民法規範有無牴觸聯邦憲法作出判決,因此也實際促成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在各邦予以承認,但聯邦既無像美國的DOMA,而各邦法律既然承認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聯邦政府當然也沒有二話,但仍有屬於聯邦政府權限例如移民等權利,還在爭議。

2. 墨西哥的司法救濟,有其他拉丁語系國家一樣的傳統,也就是准許人民直接向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憲法權利救濟的制度(amparo),接近廣義的憲法訴願。這個涉及墨西哥西北省分Chihuahua自治省的民法第134條及第135條規定違憲,最高法院雖然受理26對同性伴侶這個憲法訴願(3937/2014),但實際上並沒有正面宣告民法相關規定違憲,而是下級法院在同性伴侶結婚登記遭省拒絕時,同性伴侶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這涉及amparo這個制度下最高法院具體裁判的內容,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將宣告的判決內容不同,也因此導致判決效力與執行的差異。也就是說,墨西哥聯邦最高法院這個判決,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實質效力,案件仍然回到Chihuahua省,而省長已經表示將賦予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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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門的鳥

我不停地找讓民主完整的一撇
只可惜在一起的人們走失了
看不清
一瞬間山崩地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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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沒有事是特別的

但槍聲還在彼端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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