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性別重置者人權保障立法例與相關資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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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Gender-affirming中文翻譯的看法

2025.04.25

“Affirm”這個字很常出現在美國法院判決最後,表示上級法院維持前審判決,從這個角度出發,美國跨性別社群討論透過「自我積極行為」實踐「自我認同」的身心靈狀態,從原本的Sexual Reassignment Surgery (SRS),我最早翻譯使用的「性別重置手術」,透過「生理性別」的自我決定(重置),到現在的Gender Affirming Cares (GAC)或Gender Affirming Surgery (GAS),強調的不再是生理性別的「生理性身體」,而是「社會性別」上,跨性別對「交往性身體」的「維持認同」,提供所需的一切照護,包括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的「維持」。

臺灣法學界開始將GACGAS翻譯為性別「肯認」照護或性別「肯認」手術,臺灣的精神醫學界似乎也跟進。我覺得中文翻譯真是大學問,將外語翻譯成中文,目的就是要讓不懂外文的資訊接收者在最快時間理解,一方面文字本身使用要能易懂,二方面要透過文字翻譯傳達外文的意涵。

先說說「肯認」這個中文組合字,應該是肯定與認同的「縮寫」,這很符合現代人文字使用習慣,至於是從中國大陸、香港開始流行不得而知,但臺灣學界最早使用「肯認」,對應的是”recognize”,一般翻譯為「認同」。因此,將”affirming”再翻譯為「肯認」,或許與目前「肯認」的用法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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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女人」?英國最高法院判決就平等法的「性別」解釋為「生物

Campaigners outside the Supreme Court in November. Pic: Martin Pope/ZUMA Press Wire/Shutterstock

 

誰是「女人」?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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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裁判所無異議以大法庭一致決宣告變更法律性別登記須進行「部分重置手術」之要件違憲之判決簡介

張宏誠

日本最高裁判所無異議以大法庭一致決宣告變更法律性別登記須進行

日本法院也正在適應時代變化而反映社會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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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靜岡家事法院判決宣告變更法律性別登記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之要件違憲及我國最新發展

張宏誠

 

[1] 日本法(「有關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記載特例之法律」)對於變更法律性別登記的要件非常嚴苛,不僅不能有婚姻關係、未成年子女,也必須進行完全/部分性別重置手術(雖然原則上只要移除原生生殖器官),特別的是,必須是「完全」無生殖能力,也就是說,連保留精子或卵子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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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就性別登記變更要件之判決評析

張宏誠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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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th April, 2015

ACT No. XI of 2015

 

AN ACT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registration of the gender of a person and to regulate the effects of such a change, as well as the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sex characteristics of a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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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於已婚之性別重置者,於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及變更法律上性別登記前,是否須以「婚姻關係」之有無作為手術及變更登記之要件,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其關鍵仍在於因此承認「同性婚姻」之疑懼。

2. 芬蘭的性別重置者性別確認法第一條規定,性別重置者變更法律上性別登記,需經過精神醫學鑑定、具有生活經驗、以及進行節育或者不具有生殖能力(因此須進行部分性別重置手術)、年滿18歲、不具婚姻或法定準婚姻關係(適用於同性伴侶)以及具有芬蘭國籍或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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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gender  

 今天是「跨性別死難者紀念日」(Transgender Day of Remembrance (TDoR))。這個活動是由美國人Gwendolyn Ann Smith於1998年發起相關活動,紀念當時在美國麻州一位因性別認同而受到仇恨犯罪死亡的非裔男重置女Rita Hester。隔年(1999年)便訂於11月20日為跨性別死難者紀念日。目前已經有許多美國城市以及國際間一些國家支持這項紀念活動。 

根據歐洲跨性別平權運動組織TGEU之下The Trans Murder Monitoring ProjectTVT Project兩個研究統計,光是從2008迄今四年間。便有51個國家發生1083起跨性別死亡四件,其中光是最近12個月間,便有265起死亡事件。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在去年公布第一份LGBT人權調查報告中,提醒跨性別與性別重置者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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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Cheng Chang, In the Eyes of the Law, “Who am I?”:
Proposal for A Comprehensive Gender Recognition Legislation in Taiwan
, 14 (5) Taiwan Bar Journal 5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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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西班牙政府公報(BOE)第65期,2007年3月16日

該法立法背景及全文簡介說明,參見張宏誠,法律的眼中,「我是誰?」—性別認同障礙與變更性別登記立法芻議,載於全國律師,2010年5月號,頁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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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出處: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5/H15HO111.html

中文翻譯: 請見張宏誠,法律的眼中,「我是誰?」—性別認同障礙與變更性別登記立法芻議,全國律師,2010年5月號,頁57-86,附錄一。

該法立法背景及全文簡介,參見張宏誠,前揭文,頁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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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眼中,「我是誰?」

—性別認同障礙與變更性別登記立法芻議

張宏誠

 (全文載於全國律師雜誌,2010年5月號,頁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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