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層面討論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我整理的外國立法例,一般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修改既有民法中關於婚姻定義與相關條文中涉及帶有性別意涵的法律條文文字,或者是制定特別法,以特別法修改民法既有條文以及其他所有涉及伴侶關係的相關法律規範。
假如要我來草擬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相關規範,我倒是傾向直接在民法親屬編中,以法律明文定義婚姻,並一併修正既有關於成立婚姻關係之相關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
- Dec 17 Mon 2012 14:58
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之民法條文修正芻議
- Dec 05 Wed 201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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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真誠面對同性伴侶的憲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