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不馴?—跨性/別者基本權利初探」座談會發言大綱
2010年4月10日
法律的眼中看見誰?
—性別重置者權利保障之憲法基礎與法律議題初探
綱要
壹、前言:什麼是「性別重置」?
一、「我」是誰?
二、「誰」決定我是誰?
三、性別重置者權利保障類型
(一)性別人權國際公約草案
(二)歐盟會員國部長會議決議
貳、性別認同與個人自我決定權:從邱毅的那一頂假髮談起
參、性別重置與性別認同障礙
一、重置是一種選擇還是治療?
二、性別重置是一種身心障礙?
肆、性別重置與性別平等
一、性別重置者於性別光譜上的定位
二、性別重置牽動傳統性別規範權力結構的改變
三、性別歧視概念的擴張
伍、性別重置手術之進行與程序:涉及性別重置者權利限制應有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適用
一、「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之權利受憲法保障?
二、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之限制
(一)年齡限制?
(二)須非婚姻關係存續中?
三、須有法律明文規範性別重置手術之要件及程序
四、英國2004年「性別認同法」簡介
五、西班牙2007年「性別變更登記法」簡介
陸、性別重置者之身份保障
一、性別重置後之新身份應受保障
二、我國現行性別重置者身份保障之限制
(一)戶籍登記之範圍
(二)姓名變更登記
(三)性別與身份證字號變更登記
(四)「完成性別重置手術」限制之合憲性
(五)消極防禦義務或積極保障責任?
柒、性別重置者家庭權之保障
一、結婚權與締結婚姻之自由
(一)性別重置後法律地位之保障
(二)對於同性婚姻之疑懼
二、前婚姻關係子女之親權與收養子女之自由
捌、性別重置者工作權之保障
一、歐體法上「男女同工同酬」之保障
二、歐體法院對於「性別歧視」之擴張解釋
(一)P. v. S. and Cornwall County Council
(二)K. B. v.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Pensions Agency
(三)Sarah Margaret Richard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Work and Pension
三、目前歐盟會員國對性別重置者工作權保障之現狀
(一)立法明文保障
(二)法院判決先例予以保障
(三)反歧視專責機構予以保障
(四)學者認為透過解釋可於現行法中加以保障
(五)性別重置者工作權未受保障
玖、結語:在「性別盒子」看見「憤怒的一英吋」還是一個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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