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大法官作了釋字第399號解釋,明白承認「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
但該號解釋僅從法律保留原則加以論斷,並未就姓名權之具體內涵及其限制界線加以明確釐清。
依照釋字第399號解釋,憲法保障人民的「姓氏自由」,國家可不可以基於人類「血統主義」的傳統文化,限制人民只能取「父母」的姓氏?甚至限制人民改姓的次數?
人民為什麼一定要終止收養關係才能改姓?其自己改姓,為什麼子女姓氏就要跟著父母改?人民要什麼一定要改姓才能真的可以照顧其「血緣上」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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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你愛我
我希望你曾經愛過我
昨天那場音樂會旁邊的我
我希望夜晚永遠不會到來
這樣昨天不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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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兩兩—手工詩集訂製計畫
張宏誠
寫詩,有時候沒有原因。
方向三心二意、知己三五成群、人生七零八落,而詩,也來得三三兩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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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柏毅
今晚,我想來點
捲髮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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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日枯溪芒花飛,
無奈車行難倒追;
但見高塔如出征,
列陣只待號角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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