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大法官解釋宣告集會遊行法關於不得主張分裂國土相關規定違憲,突破了「政治魔咒」;但何時台灣社會才能突破「性別魔咒」?

六年前我曾在報紙投書呼籲重視變性人的基本人權保障,並接受雜誌就這議題的細節的訪問。

隨著出國留學,雖然仍對該議題在歐洲國家的發展持續研究,卻對台灣該議題的進展脫節,直到日前參加性別人權協會的募款餐會,席上認識一位目前正接受變性手術評估的朋友,才驚覺這議題在台灣仍然沒有被重視、變性人的基本人權仍然沒有受到應有的保障與尊重。

之後簡單搜尋過去六年的新聞,看見當年報紙投書中的變性人朋友無法承受這個社會無情的歧視與漠視,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但也看見變性人團體經過不斷努力,終於也建立諮詢熱線,期待透過電話的諮商、輔導,協助其他在性別認同上受有歧視與疑惑的朋友,獲得對自己生命正確的認識。但,近日新聞報導中也看到國家公權力機關仍然無法對我們社會中存在的變性人,給予與其他社會族群同等的平等保障與人性尊嚴。

以下又是一篇「言猶在耳」的舊文三刊,去年曾於另一個網誌補充一些彼時社會事件的心得;稍後再於下篇接續討論,日前性別人權團體所抨擊的內政部戶政司系爭96.10.16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42號函釋,有關台東縣政府請示○○○申請變更性別一案的內容與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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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元月中兩件事涉及法律應如何定義性別與性傾向。

立法院針對就業服務法修正案關於就業歧視類型的定義,究竟要使用同性戀或者性傾向,誘出同性戀恐懼症的社會暨宗教團體現形;另一事件是嘉義某私立中學男性已婚教師在隱匿變性慾望多年後,終於忠實面對自我,決定變性,卻引發校方反彈,以辭退威脅。後者其實正反映出前者修法定義的重要性。

有趣的是,中學男教師變性決定頗受學生及家人支持。我不禁想,男性變女性與女性變男性兩者,在台灣社會的接受度會不會有所不同?何以學生持肯定態度?何以配偶、家人亦持肯定態度?他們是否已就後續法律問題深思熟慮?在不同職場上,這項議題的討論可能性又如何?

回到就業服務法修正案一例,當然,假如一個國家司法機關勇於任事,並有較自由、開放的立場,或許法律定義問題可透過解釋解決;然而,這項模式的風險在於司法機關的民主正當性爭議是否能有合理基礎

我在五年前曾就此議題在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02.08.24)以「變性人的基本人權」為題投稿,並隨後接受光華雜誌(2002年11月)專訪。當年的想法雖不盡成熟,但就這兩件日前發生的事件,或許仍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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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國內多起「性別認同障礙者」權利保障議題,引發社會一陣關注。如之前鍾玲領養子女事件,又如性別認同障礙者蔡雅婷意欲申請更名並以女裝扮相之照片換發其國民身分證,遭內政部以「造成辨識當事人困擾」為由予以駁回;日前另一名性別認同障礙者因持偽造身分證遭警方盤查後留置警局偵訊時,而引發的性別認同障礙或同性戀者是否要當兵的爭論,及將「變性慾」與同性戀劃上等號之刻板印象,其背後所涉的社會層面、法律層面乃至於法律制度面上的議題,恐非僅止於目前輿論所討論的「變性人是否應該當兵」等如此單純。

由於對於性別認同障礙的成因尚未明確,而變性手術具有「不可回復性」,以至於一般人對於進行變性手術多半抱持否定的看法,加上中國人對於男女性別觀念重視程度上的差異,更加導致華人社會對於變性手術乃至於變性人強烈的排斥與歧視。

性別認同障礙者對於其身體性別認知與心理性別認知不一致,尋求性別轉換手術,可主張的憲法基本權利基礎當為「人性尊嚴」。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明文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義務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換言之,每一個人均有人格獨立價值,對於一身專屬性的事務具有自主決定權,擁有其私人生活領域之自由。歐洲人權法院即曾認定性別轉換及其之後對於出生證明性別記載之變更,乃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關於私人生活保障之範圍。我國憲法雖無「人性尊嚴」之明文,但在大法官解釋早已確定人性尊嚴在憲法中的功能與地位。

性別認同障礙者進行性別轉換手術之前,涉及性別轉換手術是否許可以及程序上之要件。例如在日本則有醫師因為進行變性手術而違反彼邦刑法及優生保健法相關規定被判有罪;相關國外立法例,例如瑞典、德國、義大利、荷蘭及土耳其等均有制訂專法規範變性手術,舉凡手術進行的最低年齡、國籍、親屬法上之身分關係等法律要件以及相關醫學上之認定要件。除此之外,亦有透過行政命令(例如挪威、奧地利、丹麥)或經由司法機關判決許可(例如盧森堡、西班牙、比利時、波蘭、葡萄牙及瑞士等)者。因此,當務之急應該比較各國制度與國際間所採用的認定標準,從而制訂符合我國國情民風的制度與適用準則

而性別轉換手術之後,更有許多法律制度面議題需一併考量。首先是性別轉換後當事人民法上身份認定問題,例如所有相關證件之登記變更,包括證件上性別登記變更、姓名變更(這部分大法官解釋已明白承認屬人民基本權利)以及戶籍登記之變更,涉及戶籍法相關問題。其次是當事人既有法律上身份關係調整,包括夫妻關係、親子關係等。再者是當事人其後生活關係保障,例如如何成立婚姻、如何領養子女(日前我國即有鍾玲經由法院裁判順利領養子女之案例)以及工作上相關保障,諸多問題均有賴進一步在法律制度面上加以釐清與規範。

例如蔡雅婷雖為一「性別認同障礙者」,其性別轉換手術完成之前,其客觀性別認定與法律上之身分認定縱無發生扞格之處,然而就身分證為其身分識別之依據,不如准許其得以女裝扮相照片換發身分證,使其與現有外觀具有一致之辨識性。若完成性別轉換手術後,對於戶籍上登記,例如性別、家庭中排序(如次男變更為長女),各國亦有透過行政(例如奧地利)、立法(例如德國)、司法(例如法國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二年判決准許變更戶籍登記)等方式,准許完成變性手術之變性人申請戶籍登記之變更。 而性別認同障礙者除上述相關婚姻、親子等相關民法上議題外,尚有職場上工作權之保障議題、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制度適用、刑法上關於性交易或性侵害等構成要件認定、監獄受刑人收容問題,以及變性人如何參加運動競賽等相關議題,在在都涉及性別認同障礙者的人性尊嚴、私人生活的尊重與其個人對於身體支配的自主權。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或許無關痛癢,甚至有認為他們傷風敗俗,但是他們終究是憲法眼中所欲保障的基本權利主體,也許對於中國人長久以來重視的家族宗親血統倫理有所牴觸,但在法律層面,絕對有必要認真看待性別認同障礙者的現實需求及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就整體制度面上重新加以考量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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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ue.php?search=1&id=2002119111073c.txt&cur_page=1&table=0&keyword=%B1i%A7%BB%B8%DB&type=1&height=1&scope=4&order=1&lstPage=1&num=10

變性「人權」知多少?2002年11月第073頁 文.蔡文婷

變性慾者需不需要當兵?變性人可不可以結婚?變性,是變性人終其一生的追求。然而,對於變性慾者或是已經轉換性別的變性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如何?這是日前才發生的真人真事:一位已經多年習慣女裝打扮,長髮飄逸的變性慾者蔡雅婷(男),想要以女裝扮相來換發身分證,卻被內政部以「造成辨識當事人困擾」為由拒絕。所以他只好一反常態,畫粗眉毛,將長髮綁在腦後,到相館拍照,卻又遭到相館人員「幹嘛裝成男人拍照?」的質疑。問題是,當蔡雅婷依照內政部的要求,完成一張男性裝扮的身分證,雖然和性別欄的刻板印象符合,但又與活生生的蔡雅婷完全不相符。蔡雅婷是「他」?

曾以「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為碩士論文的法律研究人員張宏誠表示,有關變性人的法律問題在各國爭論已久,包括變性手術都曾經被認為違反善良公序,或依法無據而被司法機關拒絕。諸如瑞典、德國、義大利、土耳其、荷蘭等國,均制訂有專法來規範變性手術。「然而在台灣,由於變性人的議題並未受關注,相關法律權利義務也有待進一步釐清,」張宏誠表示。

就像蔡雅婷的案例,儘管目前在台灣,根據大法官解釋,姓名變更屬於人民基本權利,因此身分證上還是男性的蔡雅婷可以擁有一個十分女性化的名字,那蔡雅婷為何不能以他最真實的相片來申請身分證?對一位變性慾者而言,最大的困擾就是,他的身體性別與心理性別認知不一樣,「尤其是變性之前的適應期,」張宏誠指出。

當一位自認為是男人的(女)變性者,自若地進入男性廁所,或是女裝打扮的男變性慾者在私秘的女子三溫暖工作,是否又會引起其他人的驚恐?「在國外,一位變性慾者在適應期中,是被允許以心理性別來行事。但書是,一旦因此犯法,將會加重其刑,」致力於少數性別權利爭取的張宏誠指出。

和一大堆男人共浴?有關同性戀者是否要當兵?早就引起相當多的爭議,甚至數度修改法條,幾經改訂,於八十四年才確定要當兵。而對自認是女性的性別認同障礙者而言,最痛苦的人生經驗莫過於「當兵」,尤其是洗戰鬥澡。已經變性、並且當了媽媽的變性人鐘玲表示,「那就是一個女生和一大群男生一起共浴,」經常為了不敢洗澡而被罰的鐘玲回憶男性當兵生涯的折磨。

張宏誠表示,其實根據國防部及內政部頒訂的「體位區分標準」,凡經公立醫院心理醫生診斷為性別認同障礙,再經三軍總醫院複檢通過者屬於免疫的戊等體位,可以免除兵役。只是許多變性慾者,或者根本不知道有這樣的法律條文,或許是隱瞞身分,也或許沒有醫院的病例證明,大多還是盡了他男兒身應盡的義務。台灣於民國七十七年開放變性人手術,然而關於變性手術及變性之後的法律條文卻無明文規定,只有醫院之間的約定俗成其中最受爭議的是需父母同意的獨門規定,常使得變性慾者前往國外進行手術,而四十歲以下的年齡上限也頗受爭議。在美國也曾經有六十七歲的老先生接受變性手術,因為他希望自己至少能夠以「老婆婆」的模樣死去。變性之後,變性人帶著醫生開立的性別變更證明,就可以前往戶政機關更換身分證,同時變更戶籍上的家庭排序,例如將長男變為長女等等。

然而,有關變性人的法律問題,並不因變了性就得到解決。變性議題路迢迢,變性之後,變性人對結婚伴侶隱瞞變性事實,是否違法?其婚姻效力又如何?美國堪薩斯州曾有一變性人的丈夫過世後,因為遺產分配,丈夫的子女控告後母詐欺。然而法官的判定是,過世的丈夫與變性人妻子在多年的實質婚姻中,不曾有過異議,顯示他應當知道實情,兩人之間也有真愛存在,而判子女敗訴。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婚姻的構成要件包括「非詐欺脅迫」這一項,然而目前台灣結婚的變性人大約只有十多位,多數伴侶都陪伴變性人一路走來,未曾有過欺瞞而對簿公堂的例子發生。性別認同障礙者除了相關兵役、婚姻等法律問題,在職場、醫療保險、性侵害等等權利保障議題上,都還有待正視。

變性人問題十分複雜,每個個案都有許多不同狀況,應該儘速訂定的是一個高位階的『反歧視法』,」張宏誠表示。一位性別認同障礙者在監獄受刑的收容問題;有過婚姻子女的變性人,變性後,子女的身分證上,是否將出現兩位父親或母親?一個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加入女子運動競賽,可有體能上的不公?「非傳統性別者」的權利保障,建構於社會大眾的尊重和瞭解上,這一條漫漫長路需要你我共同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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