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即時論壇】在2013年9月25日登出「同志醫療權益未曾被剝奪」一文。作者陳博士從醫學倫理、醫師誓言、醫療法律以及臨床實務等層面,說同志在醫療權益上受到歧視是假議題、「尊重、多元與接納,才是當今醫界真實的景況。」我簡單回應如下。

我樂見當今台灣醫界假如都像陳博士說的這般「漂亮」,當然要為基層醫師鼓掌叫好;但陳博士誤解了台灣同志爭取醫療權益平等保障的努力,並不是以「污衊」台灣醫界作為手段,而是真實地主張同志伴侶在醫療權利上應該平等受到法律保障。

 

所謂一個受到憲法或法律保障的權利,不是取決於國家機關或特定人的恩賜或者期待會被一律同仁對待的「佛心」,而是不管你高不高興、喜不喜歡、有沒有道德倫理或佛心,這些權利都不會被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都不會因為「人」的因素而有不同的保障程度。陳博士當然可以說,醫師倫理告訴醫師不可以歧視,但我不知道醫師內心在想甚麽,我無法期待每一個醫師都像陳博士這麼有醫師倫理。

簡單問陳博士一個問題:假如你的同志患者要開刀,患者之前沒有簽署任何同意書,開刀手術又是急迫事件,不開刀患者就可能會死,這時候患者的父母說不同意、患者的同性伴侶說同意,陳博士要聽誰的?要聽父母還是伴侶?關係人當然可以簽署,但是陳博士真的確定甲說是患者的同居人就是重要關係人?父母在法律上跟患者關係比較密切還是眼前這個「自稱」是患者的同居伴侶呢?陳博士聽了甲的意見開刀,真的不怕患者父母告你?

 

這個真實的世界就是因為不是每個人都像陳博士這樣有佛心,法律存在的目的從來不是防君子。這個真實的世界就是可能會有歧視、就是會以法律上的身分關係作為許多權利義務關係的最主要的依據,我們才需要透過法律避免這些情形發生,我們才需要透過法律明確地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

實際上確實如同陳博士所說,患者可以透過事前的法律行為,讓同性伴侶作決定,但人有旦夕禍福,會事前做好各種準備的,大概還是少數。假如說異性戀伴侶可以透過婚姻關係,獲得這一整套法律制度的保障,而同性伴侶卻必須要一個、一個法律行為去簽契約、寫同意書,請問陳博士,這樣難道不是同志在醫療權益上的「困境」嗎?這不是一個假議題,而是同性伴侶每天真實生活不斷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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