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未成年人的憲法圖像:
未成年人於臺灣憲法上權利保障地位初探
張宏誠
中文摘要
「成年」在法律規範體系中,是一項基於人類現實的先驗假設:人的存在本身雖然就是權利主體地位,但由於智識、心理與生理的發展限制,同時也限制了對權利主體地位的認定。本文整理臺灣現行法律中對於以年齡區分兒童、少年與成年不同權利主體地位之規範,並基於憲法上對於「人民」權利平等保障,探討兒童及少年即所謂「未成年人」在憲法規範上的「人之圖像」(Menschenbild)。第一節前言,簡略說明問題意識與討論架構;第二節從「人性尊嚴」角度,討論未成年人權利在憲法上保障之理論基礎,嘗試以建立未成年人自主權、型塑自我認同與多元發展之觀點,主張國家單純以年齡作為法律規範差別待遇之基準,應具有「重要」政府利益,且限制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具法律之正當性。其次,基於中度審查基準之適用,於第三節提供臺灣現行法律關於未成年人規範之鳥瞰,從中分析其可能構成性別與性傾向歧視之年齡規範,並於第四節以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所作相關解釋,就言論自由、性自主權、人身自由與訴訟權保障等議題,分析臺灣憲法上未成年人權利保障之類型、範圍與審查基準。第五節則以看見未成年人於憲法上的人之圖像作為結論。
關鍵字:兒童、少年、成年人、未成年人、年齡歧視、性自主權、人之圖像、可疑分類
目次
壹、前言:消失的生命拼圖
貳、人是人、非常人?:未成年人作為憲法基本權利的主體
一、以「人性尊嚴」為基礎
二、保護還是侵害?
三、父母權 v.s. 未成年子女權:誰的「最佳利益」?
四、年齡歧視:差別待遇之正當性與可疑分類
五、小結:同化與自我認同
參、臺灣現行法律關於未成年人的規範與控制
一、鳥瞰
二、年齡規範的性別歧視
三、年齡規範的性傾向歧視
四、小結
肆、未成年人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之類型、範圍與審查基準:以臺灣大法官相關解釋為例
一、看見「年齡歧視」:釋字第502號解釋
二、言論自由與性自主權之保障:釋字第623號解釋
三、人身自由之保障:釋字第664號解釋
四、訴訟權之保障:釋字第684號解釋
五、小結
伍、結論:看見未成年人的憲法圖像
附表:臺灣現行法律有關未成年人年齡規範一覽表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