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我國民法規定之婚姻,指一男一女永久共同生活的適法結合關
係,尚無包括同性對象,然而相愛的人不一定是異性,臺南市(以下
稱本市)對於城市中的同性伴侶,一向秉持著尊重、理解與包容的態
度,為尊重多元性別彼此相愛的權利,提供民眾申請於戶政資訊系統
中註記「同性伴侶」。
二、受理對象:凡年滿二十歲單身且雙方或其中一方現設籍於本市,並有
同性伴侶註記需求或刪除(廢止)者,得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
申請。但註記以單一對象為限。
三、受理機關: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四、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
(一)同性伴侶註記:
1.雙方親自申請。
2.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
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護
照)及印章(或簽名)。
3.同性伴侶書約(如附件一)。
4.所內註記:申請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如附件二)。個人
記事註記:申請同性伴侶個人記事註記申請書(如附件三)。
5.當事人一方非為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附
件四,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免附)及經駐外館
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
發機關核發或大陸公證處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6.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
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
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
(二)同性伴侶註記刪除(廢止):
1.雙方親自申請。
2.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
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護
照)及印章(或簽名)。
3.所內註記刪除:刪除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如附件二)。
個人記事註記廢止:廢止同性伴侶個人記事註記申請書(如附
件三)。
六、作業程序:
(一)同性伴侶所內註記:於戶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與○○○(身分
證字號)申請註記為同性伴侶民國 X X 年 X X 月 X X 日註記(
戶所代碼)」或「與○○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中文)(英文、日文漢字原名)(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
申請註記為同性伴侶民國 X X 年 X X 月 X X 日註記(戶所代碼
)」。
(二)刪除同性伴侶所內註記:刪除於戶政資訊系統中上揭所內註記,如
當事人非於戶籍地申請者,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籍地戶政事
務所為之,並一併通知原註記戶政事務所。
(三)同性伴侶個人記事註記:於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民國 X X 年 X
X 月 X X 日依據臺南市同性伴侶註記作業須知規定與○○○申請
註記為同性伴侶。」或「民國 X X 年 X X 月 X X 日依據臺南市
同性伴侶註記作業須知規定與○○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
門居民)○○○(中文)(英文、日文漢字原名)( 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申請註記為同性伴侶。」
(四)廢止同性伴侶個人記事註記:於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民國 X X 年
X X 月 X X 日依據臺南市同性伴侶註記作業須知規定與○○○廢
止同性伴侶關係。」或「民國 X X 年 X X 月 X X 日依據臺南市
同性伴侶註記作業須知規定與○○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
門居民)○○○(中文)(英文、日文漢字原名)( 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廢止同性伴侶關係。」
(五)當事人如因戶籍遷徙至本市他區、從他縣市遷入或初次設籍本市,
戶政事務所應將上揭註記內容,登錄於當事人之所內註記。
(六)已註記為同性伴侶者,嗣後因結婚、死亡、雙方皆遷出本市(含國
外),雙方之同性伴侶所內註記即應由戶政事務所刪除,個人記事
註記須辦理廢止事宜。
七、當事人如同意將戶政資訊系統中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內容提供他機關
查詢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應填寫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
如附件五)。另為提供本市所內註記同性伴侶就醫療、社福、警政等
事項之協助,可應當事人申請發給伴侶關係公文證明文件(如附件六
),俾利應用。
八、本作業須知所內註記有關資料,由原註記戶政事務所彙整成冊,留存
備查。
九、本作業須知所稱「所內註記」,其註記內容僅為戶政事務所參考資訊
,所稱「個人記事註記」,其註記內容係依當事人之申請,均未涉身
分登記相關規定,若有涉及其他事項者,由各主管機關自行本權責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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