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關係所內註記作業要點
一、受理對象:
凡年滿20歲單身,其雙方或其中一方現設籍於新北市,已於國外辦理同性婚姻手續或同性伴侶有註記需求者,得向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得委託。
二、受理機關:
本市各戶政事務所。
三、實施日期:
自105年2月1日起實施。
四、作業程序:
(一)已於國外完成結婚手續者:
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X年X月X日已於○○○地與○○○依該地法律完成結婚手續民國X年X月X日註記」。(○○戶所)
(二)同性伴侶註記:
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中所內註記「與○○○(身分證統號)申請註記為同性伴侶民國X X年X X月X X日註記(○○戶所)」或「與○○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中文)(英文、日文漢字原名)(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申請註記為同性伴侶民國X X年X X月X X日註記(○○戶所)」。
(三)刪除同性伴侶註記:
已於所內註記同性伴侶,嗣後不為同性伴侶者,申請刪除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中上揭所內註記。
(四)於本市跨區申請者,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審核申請人之資格及應備證件無誤後,利用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即時訊息功能傳送至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所及原註記戶所,分別由戶籍地戶所刪除其「同性伴侶」註記內容、原註記戶所將該資料併申請註記文件歸檔。
(五)已註記為同性伴侶者,嗣後如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已結婚、死亡,同性伴侶註記即應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刪除。如另一方戶籍在本市其它行政區者,應利用戶政單一簽入系統-即時訊息功能傳送佐證資料至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所,分別由戶籍地及原註記戶所依前項方式刪除及歸檔。
(六)當事人欲申請戶籍遷入至本市他區或初次設籍本市,戶政人員應先查詢所內註記如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應於完成戶籍遷入後,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將該註記內容,轉錄於當事人所內註記。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
(一)同性伴侶註記:
1.雙方親自申請。
2.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護照)及印章(或親自簽名)。
3.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4.同性伴侶書約。
5.當事人一方非為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免附)及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或大陸公證處簽發公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6.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含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7.於國外完成結婚手續,文件已於國外作成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二)同性伴侶註記刪除:
1.單方親自申請,毋須另一方同意,由戶政事務所以公文通知另一方知悉。
2.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護照)及印章(或親自簽名)。
3.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六、當事人如同意將戶役政資訊系統中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內容提供他機關查詢,其應填寫「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並由戶政事務所於其所內註記「同意將同性伴侶之所內註記內容提供○○、○○(機關)查詢民國X X年X X月X X日註記(○○戶所)」
七、戶政事務所應列印同性伴侶之註記、刪除及同意資訊查詢之註記畫面,連同申請(刪除)「同性伴侶」所內註記申請書及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由承辦人彙整成冊備查。
八、本要點係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同性伴侶關係,所內註記內容僅
為戶政事務所內部參考資訊,未涉身分登記法律行為。當事人如有需求,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應提供公文作為同性伴侶關係之證明文件。
九、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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