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í fan tutte”:
與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Ginsburg大法官之性別平等理論」
張宏誠*
大綱
I. 為什麼是RBG?:
從一條法袍的領飾與法律場域理論(Field Theory of Law)談起
1.1 以反身社會學(reflexive sociology)觀察行動者(agents)
1.1.1 權利受害者、社會運動者與政治行動者
1.1.2 成長歷史與生活背景
1.1.3 資本(capitals)
1.2 以慣習(habitus)觀察法律場域形成與行動者的互動
1.2.1 辨識行動者的存在與角色
1.2.2 行動者面貌呈現方式
1.2.3 行動者間溝通語言
1.2.4 場域間的相互形成
II. 社會性別(gender)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s)
「由於本質上與屬於女性獨特的膽小與虛弱,明顯地在社會生活中不適合從事特定職業。家庭組織結構本質上是奠基於神聖的儀式,家事領域適當地說明了屬於女性特徵的領域與功能……一個女人的的主要命運與任務便是去完成一個妻子與母親高貴而仁慈的職務。這是上帝的法律(This is the Law of the Creator)。」[1]
2.1 刻板印象有什麼不好?本質論(Essentialism)的缺失
2.2 誰的刻板印象?權力的界定與宰制與反宰制論者(anti-subordinationalism)的批判
2.3 翻轉的印象再刻板:建構論(Constructionalism)的挑戰
III. 從種族、生理性別(sex)、社會性別到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歧視的審查基準
3.1 可疑分類(suspect classifications)的出現
3.2 生理性別作為一項可疑分類
3.3 社會性別到性傾向:生理性別概念的擴張或根本差異?
3.4 分類的「身分認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s)與審查基準:馴化、同化、轉化到異化
IV. 「女人皆如此」:我是RBG,我是女性大法官
* 司法院大法官助理、臺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義大利國立米蘭大學法律系博士課程修畢、西班牙國際法律社會學研究所(IISL/IISJ)/巴斯克大學(UPV/EHU)法律社會學碩士(cum laude)、荷蘭萊頓大學(Leiden University)歐體法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E-mail: lexqueer@gmail.com
[1] Bradwell v. Illinois, 83 U.S. 130 (1873), at 141 (Bradley, J., concurring). 轉引自張宏誠,《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2002年6月,頁168-169(臺北: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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