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星期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nov/1/today-o5.htm), 11月2日星期二(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nov/2/today-o5.htm)。
台灣第二次同志遊行即將於週六在台北市舉辦。報載遊行預算因為某市議員以種可笑的理由杯葛,胎死腹中,但同志團體仍自力救濟,如期舉行。不禁讓人思考,同志遊行的目的,與同志人權作為政治議題的得失。
華人社會第一次同志遊行,加上同年十月中政府大剌剌的宣示同志婚姻即將立法通過,國際媒體競相宣傳,台灣儼然是全亞洲對同志最友善的國家了。我當時留學荷蘭萊登大學,著名的同志法學者Kees Waaldijk博士便任教該校,興奮地找我前去分享心得,並且問我,隔年台灣總統大選,同志議題在台灣選舉的能見度與公眾討論情形。剛好美國也即將在同年年底舉行總統大選,一併討論同志與政治的互動關係。我卻只能無奈的說,同志婚姻合法化根本連八字都沒一撇;而台灣只有一種政治議題:藍綠之爭。
同志平權作為雙面刃的政治議題
我們都承認,同志平權成為一項政治議題,充滿了雙面刃的危險。歐美國家這幾年的大小選舉,同志議題都是其中一項焦點,加拿大、西班牙、法國等國會選舉皆是,此次美國總統大選更是爭議不斷。成為焦點(卻不必然就是關鍵的少數),同志當然掌握能見度與發言權,然而一旦成為選舉攻防的政治議題,便會激化雙方立場;公眾討論下,公私領域的界限越趨模糊,再無檯面下議題,甚至出現所謂「文化戰爭」(Kulturkampfs)的選邊遊戲,如同美國。
台灣同志團體也曾積極尋求政治能見度,例如對台北市立委選舉組織觀察聯盟,並推薦參選人名單。不過,同志團體似乎也是善忘選民的一群。在前一屆推薦時要求候選人履行的政見,究竟獲得多少實踐?沒有成效的候選人,在這一屆重新選舉時,同志團體是否應該有積極作為?例如發起抵制行動?又平時出言歧視侮蔑的立委,這時是否該嚴正予以拒絕投票的措施?這些,同樣也沒出現在台灣同志「政治」議題中。
台灣社會思辯論證能力令人存疑!
或許有人問,同志票有用嗎?以統計上人口比例百分之十的票數分散在全臺,能改變現狀嗎?
香港同志團體在今年立法會議員選舉,針對各地區及功能組別的候選人逐一檢視其對同志權益的立場,作出分析並遊說其對同志議題的支持,提出一份達三十一頁的「同志選舉手冊」,令我印象深刻。其中,便是基於相信「保障少數族群的人權及公義並不以社會大多數人的贊同為依歸,反歧視立法獲得大多數認同固然是理想,但並不必要,否則同志平權只會遙遙無期。」年底立委選舉,將再度考驗台灣同志團體是否也有這種「相信」。
然而,在這議題上,台灣民眾的辯論思考能力令人存疑。一旦躍登政治場域,不知多少更加無知、情緒性甚至不堪入耳的謾罵叫囂,將打破同志議題目前這種不具政治利益的「恐怖平衡」?會不會看似對同志「十分理解」的台灣社會,將一舉揭開她的偽善面具?是該慶幸台灣社會只有一種政治議題,還是繼續維持目前這種隱諱的、我所謂的「鬼神共生」狀態?以目前台灣政治人物的水準、社會大眾思辯能力以及同志的法律條件,加上家庭與社會聯繫結構,對台灣同志而言,這是一場不會輕易結束的平權戰役。
行政裁量權下的同志人權保障?
之後,我在今年四月,對來自歐洲十幾位著名同志人權法學者與律師發表演說,就台灣同志人權在法律面與運動策略提出個人觀察,其中便有學者指教,從報告可知,台灣同志人權保障,最大的問題,似乎不在立法,而是行政。
不同於歐美國家現行法律對同志明顯存在歧視性規範,台灣既無類似法律,關鍵即在於行政機關願意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行使多少的裁量權;同時可見,台灣同志人權侵害,多半來自行政機關。(從數起「轟趴」事件看來,尤以警察機關為甚)我表示非常同意,也特別補充說明,在台北市政府關於同志工作權保障,例如將性傾向納入就業歧視與性騷擾的規範內,已有這種趨勢。日前報載,台北市政府也準備將同志納入青少年領養人的資格範圍,更凸顯這也是同志人權保障值得努力的方向之一。不過,台北市的這種「自治規則」(屬「行政規則」)能在中央層級獲得多少認可,是否會與法律抵觸而生效力問題,便值得觀察;另外,便是城鄉差距。這樣的善意,能夠跨出淡水河或者濁水溪嗎?再加上政治立場的介入,台北市能否保住這樣的作為呢?從這次的公民運動預算審查,似乎一葉知秋。
驕傲遊行不用口號!
回想去年這時候,我在荷蘭同志雜誌上看到台灣同志遊行消息,遺憾沒有見證那歷史性的一刻;一樣的同志遊行,今年八月,我則在阿姆斯特丹著名的同志運河驕傲遊行的觀賞群眾中,「自在」,是我最大的感觸。
既然驕傲,不用其他任何口號或面具;遊行,自然秀出同志最好的一面,遊行便是目的—玩樂歡娛的目的。這背後來自荷蘭人的法律務實觀。荷蘭同志運動一開始便與法律緊緊相連,而且,是結合一種「蠶食性」的修法運動(Waaldijk博士稱為「Small Changes」)。荷蘭人明白,惟有在法律上站穩腳跟,獲得實際的保障與權利,才有生活與驕傲可言。一次主張一條甚至一句法律條文,然後遊說國會通過立法。不可諱言,西元兩千年通過完全承認同性婚姻效力的法律,跨出這麼一大步,是有點出乎荷蘭同志團體意料。但這正是幾十年荷蘭同志運動,在法律層面的努力獲得成效,確實保障荷蘭同志的生活,進而使其更加活躍於平權與修法運動,也才能在遊行時盡情享樂,沒有顧忌。
「花樣主體,同治國家」,喊得響亮!何時台灣的同志遊行,才不需要這些口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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