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覺得逛博物館或美術館是件極私人的活動。

若非兩無交集,所好不同,於不同展區停留時間長短,便得約時間在特定地點再聚,又無端給「誠信」的自己一個約束,一旦遇人不淑,那真是問天不語。與其一個無法分享觀覽激動的對象欲言又止,不如一個人靜靜咀嚼生命的想像。

不只因為學法律,從小教育裡,「漢摩拉比法典」這個名詞毫不陌生。在羅浮宮得見真品,我很興奮。不過,身旁遊客多是匆匆一撇,興趣缺缺。

一個規範社會的形成,是我極有興趣的觀察,在這黑色玄武上的楔形文。

漢摩拉比法典除序言與結語外,法規正文共二八二條,規範社會雛形人與人的基本生活關係。以下英文網站,整理有英譯全文與註釋簡評:

http://www.fordham.edu/halsall/ancient/hamcode.html

台大歷史系劉景輝教授四年前在聯合報(19-30/04/2001)的連載,說明詳盡,即引全文,不為獻曝。



一七九九年拿破崙自埃及返國後,推翻督政府,建立執政府。十二月二日,拿破崙任第一執政。一八○○年八月,拿破崙任命大法學家特隆歇(Tronchet)、普雷亞梅紐(Preameneu)、馬爾維爾(Malleuille)和波塔利斯(Portalis)四人組成法典起草委員會,起草法蘭西民族的法典。法典初稿經專門委員會討論修改,國務院審定,一八粼四年三月立法院通過,拿破崙以終身執政身分簽署後正式頒布實施,稱「法國民法典」。一八粼四年十二月二日,拿破崙稱帝。一八粼七年,「法國民法典」改名為「拿破崙法典」。「拿破崙法典」包括總則和三編。第一編是人法,第二編是物法,第三編是權利法,共一千二百八十一條。它是一部最完整的民法典,對大部分歐洲和拉丁美洲國家的民法典有重要的影響。以拿破崙命名的法典出現九十年後,一八九七年,一支由摩根率領的「法國波斯考古隊」,在法國政府資助下,前往波斯西部的古城蘇薩(Susa)考古。蘇薩是埃蘭國(Elam)的首都。埃蘭與美索不達米亞比臨,居美索不達米亞之東,自蘇美城邦時代起,它的歷史與美索不達米亞的歷史交織在一起長達兩千五百餘年。

一九○一年十二月,法國考古隊的樊尚施伊爾(Vincent Scheil),發現一大塊刻有楔形文字的殘缺石柱。一九粼二年元月,他們又發現一片刻有楔形文字的石柱殘片,這塊殘片正是大石柱殘缺的部分,兩者拼湊在一起,就是著名的「漢摩拉比法典」(兩者結合是後來在羅浮宮完成的)。六個月後,施伊爾的「漢摩拉比法典」法文譯文初稿完成。

「法典」一詞通常是指「比較全面的系統的用文字記載的法律條文」、「條文要按邏輯順序來排列」,拿破崙法典就是典型的代表。從嚴格的「法典」意義來看,「漢摩拉比法典」還不能夠稱為真正的法典,但「漢摩拉比法典」之名已不脛而走。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半個世紀,是近東考古大發現的時期。博塔與萊亞德在十九世紀四0年代,雖已發現了亞述帝國的宏偉宮殿、雕塑與泥簡,但對美索不達米亞的遠古文化仍一無所知。薩澤克在泰洛赫的發現是一大突破,讓人們知道,在亞述文明之前,還有一個更古老的蘇美文明。

在薩澤克發掘期間,歐洲出現了專業考古家,大學裡設置了考古學教授,有些是專門為近東考古而設的。有些國家設立了永久性的考古機構、學術團體和專門期刊,考古事業開始由個人的興趣轉變為團體的共同工作目標,法國的波斯考古隊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成立的。無論是個人或團體考古,其基本目標未改變,它為博物館搜求可以展示的古文物,但也逐漸注意到古文物與地層之間的關係。

漢摩拉比法典之所以在蘇薩發現,是因為埃蘭國王舒特魯克納洪特在西元前一一七四年入侵巴比倫尼亞時,將樹立在西巴爾城(Sippar)太陽神沙瑪什(Shamash)神廟的一塊刻有漢摩拉比的法律條文的圓石柱,當作戰利品帶回蘇薩所致。人們是從圓石柱的銘文中得知,這部法典是為西巴爾城的人民而作;銘文中也提到另一部圓石柱法典置放在巴比倫城主神馬杜克的神廟中。考古家還發現一些石柱法典的碎塊,從而推論,可能還有一些圓石柱法典置於其他各大城市的神廟中。西巴爾城的這一部法典,是保存最完整的一部。

西巴爾城的圓石柱法典,高二點二五公尺,底部周圍一點九零公尺,頂部周圍一點六五公尺。頂部的一面在零點六五公尺的範圍內刻有浮雕,圓石柱的其餘部分都是楔形文字的法律條文。浮雕的內容是太陽神沙瑪什端坐在寶座上,把象徵帝王權力的標誌權杖,授與恭謹地站立他面前的漢摩拉比。浮雕的內容又可這樣解釋:代表正義的光明之神沙瑪什,將代表正直無私的權杖,授與漢摩拉比,期望他成為人間正義之王。



漢摩拉比法典浮雕的下方,有數欄被磨去的楔形文字,據說,這一部分文字是被埃蘭國王磨去的,他準備用這一空白部分記載自己的豐功偉業,但不知何故,始終不曾刻下。法典的全文共二百八十二條,被磨去的部分是第六十六條至一百條。近代學者利用在尼尼微、尼普爾、巴比倫等城所出土的法典的泥簡抄本,恢復了被磨損的大部分條文。漢摩拉比法典的楔形文字都是優美洗鍊的「古巴比倫文」。

古巴比倫王國的紀年,都是以大事來名年。例如,漢摩拉比登基的那一年被稱作「漢摩拉比登基年」,又如,漢摩拉比在位的第七年,稱作「烏魯克與伊新征服年」,漢摩拉比在位第二年稱作「國法制定年」。從年名,我們可知漢摩拉比即位伊始,即注重建立有秩序的社會,因此制定國法。但這個早期制定的國法,已無抄本傳世,吾人不得其詳。法國考古隊在蘇薩所發現的漢摩拉比法典,大約在西元前一七六0年至一七五五年間制定的。

我們現在都知道漢摩拉比法典不是美索不達米亞最早的法典,至少有三部法典較漢摩拉比法典出世得早,一是烏爾納姆法典,一是埃什南納國王俾拉拉馬法典,一是伊新國王李必特伊什塔法典;但這三部法典都是殘缺不全的,所以漢摩拉比法典仍然是最完整的法典。單是這個理由,就足以讓我們對漢摩拉比法典加以重視了。

從考古家的研究得知,漢摩拉比在編纂法典時,曾參考其他各國各城邦的法令條文,而且從對比研究,學者也肯定早期的烏爾納姆等三部法典,對漢摩拉比法典均有深淺不同程度的影響。蘇美人、阿卡德人最初的社會是一個農業水利社會,關於水權就有很多爭執;其次,蘇美的祭司王不是神,他只是神在世上的代理人,他的話不能算是法律,因此從蘇美早期的城邦社會起,制定法律條文就成為他們的傳統。



漢摩拉比法典的內容分為序言、正文(二百八十二條)和結語三部分。序言與結語部分共占法典整個篇幅的五分之一。

序言主要是讚美漢摩拉比的公正,以及他對人民福祉和國內各大神廟的殷切關懷。序言說:「就在眾神之王安努,以及天地的主宰神恩利爾⋯詔告天下⋯水神埃阿之子馬杜克應為巴比倫城主神,而巴比倫城應成為王國的中心時,安努與恩利爾也吩咐我,漢摩拉比,一個敬畏眾神的虔信國王,要為人民謀求幸福,讓正義普澤大地,消滅邪惡罪行,使強者不致欺凌弱者。」

序言接著敘述漢摩拉比對國內各大城市神廟的關懷。序言中列舉了許多城市的神廟,如尼普爾城、埃里都城、巴比倫城、烏爾城、西巴爾城、拉爾薩城、烏魯克城、伊新城、基什城、馬里城等,藉著對各神廟的關懷,顯示他是一個仁民愛物,敬拜神祇的賢明君主。總而言之,在序言中,他詔告天下,他是人世間的正義國王。

序言之後,是二百八十二條的法典全文,條文的編號是近代學者編定的。正文第一條是:「倘若一自由民控告另一自由民犯有謀殺之重大罪行,卻提不出充分之證據,原告將處以極刑」。第一條條文的精神與「舊約·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第一至第三節的意思若合符節。第二十三章第一至第三節說:「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

第二百八十二條說:「倘若一男奴告訴及主人說,你不是我的主人。該主人應證實其為自己的奴隸,一旦證明屬實,則割去奴隸的耳朵。」所以,漢摩拉比法典從頭到尾表現出力求真憑實據的司法審判精神,絕不可任意誣告陷害。可見,誣告陷害之事自古已然。



漢摩拉比法典的正文共二百八十二條,大致可分為四類:一、經濟法條文;二、家庭法條文;三、刑法條文;四、民法條文。四類條文當各舉數例以為說明漢摩拉比法典講求正義和真憑實據的精神。

古巴比倫王國時代,農業生產因農具的改良,灌溉的發達而蓬勃發展。手工業也發展起來了,從漢摩拉比法典可以看出有十種不同的手工業,如製磚、紡織、打鐵、木工、造船、房屋建築等。巴比倫人的化學著作指出,巴比倫人也懂得製造假寶石,仿造銅、銀等等。

商業和交易也是社會中常見的經濟活動,商人主要是替政府買賣。他們既經營國內零售業,也從事國際貿易。商業經濟的流通貨幣是銀塊。這是一個農工商發達、經濟繁榮的時代。

法典對農民要求勤耕力作。第四十條云:「自由民租田耕種,而田地不生穀物,則彼應以未盡力耕作論,仍應按照鄰田繳納穀物的比例,向地主繳納穀物」。第四十三條云:「倘不耕種而任其荒蕪,則彼應依鄰人之例交付地主以穀物,並將荒蕪之田,交還地主」。第四十七條云:「倘農人於第一年勞動未曾獲利,農人可以向地主要求繼續耕種,地主不得拒絕,其田祇能由此農人耕種,地主至收穫時依契約收取穀物」。

商業資金借貸之事亦屬常見。從法典條文看來,向人告貸者負有努力賺錢之責任。第九十九條云:「商人將資金按息借給生意人作買賣,生意人在經商的路上,應努力賺錢,繳付利息。」第一○一條云:「倘若在經商路上未曾獲利,則需加倍歸還本金」。第一○三條云:「倘若在經商路上,貨物錢財為盜匪所劫,借貸者只要指神為誓,免除賠償責任」。看來,巴比倫社會的商人亦頗通情理。



在商業交易方面,巴比倫重視收據的保存和遵守政府對各行各業行規的規定。第一0四條云:「倘大商人以榖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貨物交與行商出售,則行商應結算銀價交還大商人。行商對其交付大商人之銀,應收取蓋章之文件」。第一0五條云:「倘行商對其交付大商人之銀,疏忽而未取蓋章文件,則此未給有蓋章文件之銀不算帳」,第一0六條云:「倘行商從商人借銀之後,在大商人前堅不承認,則大商人應在神及證人之前證實行商借銀之事,行商應按其所借之銀三倍交還大商人」。

從以上三條看來,巴比倫人不僅重視收據的保存,亦重視收據上的蓋章。此為巴比倫人的圓筒印章發達的社會背景。這次羅浮宮博物館在台北展出的美索不達米亞的古文物中,有大量雕塑精美的圓筒印章,足證巴比倫商人注重圓筒印章的藝術之美。

第一0八條云:「倘賣酒婦不收榖物作為酒資,而收取超額銀塊,則她犯有使榖物價值不及酒資之罪,則此賣酒婦應被控告,並投之於水。」第一0九條云:「倘犯人在賣酒婦家聚議,而賣酒婦不報捕此等犯人,送之官府,則此賣酒婦應處死。」從一0八、一0九兩條看來,生意人應按政府的規定,規規矩矩地做生意;此外,生意人也肩負地方治安的義務。

巴比倫醫生治癒不同階級的人,收取不同的費用。倘因醫療不當致病人於死亡者,亦按患者的社會階級作不同程度的懲罰。第二一五條云:「倘醫生為自由民(貴族)施行大手術而治癒其病者,應得十銀」。第二一六條云:「倘病患者為平民,應得五銀」。第二一七條云:「倘病患者為自由民之奴隸,應得二銀」。第二一八條云:「倘施行大手術不當而致自由民死亡者,則斷醫生之指」。第二一九條云:「倘為自由民之奴隸施行大手術不當,而造成奴隸死亡者,醫生應賠償一奴隸」。漢摩拉比法典對醫生醫術的嚴格要求,使醫生莫不小心翼翼從事醫療工作。



漢摩拉比法典有關經濟法條文還有很多。大致情形說明如次:二四一條至二四九條規定牛隻的抵押、租用,租用期間的死亡和受傷的處理。二五0條至二五二條規定被牛隻用牛角牴觸受傷之賠償。二五三條至二五六條規定長工疏忽職守的懲處。二五七條至二五八條規定種田者和放牛者的工資。二五九條至二六0條規定農具失竊之賠償。二六一條至二六二條規定放牛放羊者的工資。二六八條至二七七條規定租用動物、車輛、船隻的租金;雇用勞動者和手工業者的工資;第二七四條中就列舉十種手工業者之名稱,其中,二種因楔形文字被磨損而不明。就經濟法條文如此多看來,經濟是漢摩拉比政府關切的重大問題之一。

法典中有關家庭法的條文亦達七十餘條,涉及父子、夫婦、婚姻、家庭財產、財產繼承、通姦等問題。

先說明父子問題。第一九五條云:「倘子毆其父,則應斷其指」。第一六八條云:「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說『我將逐吾子』,則法官應調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剝奪繼承權的重大罪過,則父不得剝奪其繼承權」。第一六九條云:「倘子對父犯有足夠剝奪其繼承權之重大罪行,則法官應寬宥其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過,則父得剝奪其繼承權」。

第一七0條云:「倘自由民之配偶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和女奴所生的均為『我的子女』,視之與配偶之子女同等;則父死之後,配偶之子女與女奴之子女均應分父之家產」。第一七一條云:「倘父於生前未稱女為之生育之子女為『我之子女』,則女之子女不得與配偶之子女同分父之家產」。

從以上條文看來,巴比倫人民重視「子應敬其父,父應愛其子」的倫理精神。而侍妾子女的財產繼承權繫於其父生前是否公開承認為其子女。



法典中有關婚姻、夫妻的條文甚多,它們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男女之間複雜的關係。第一二八條云:「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訂契約,則此婦非其妻」。第一三四條云:「倘自由民被捕為俘,而其夫又未留下家產,則其妻得入他人之家;此婦無罪」。第一三五條云:「⋯⋯其妻入於他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其夫回來,尋得其妻,則此婦應返其前夫處,子女則屬其父」。第一三八條云:「倘自由民離棄其未為之生子之配偶,則應給她以相當於聘金數額之銀,並將其從父家帶來之嫁妝歸還,而後得離棄之」。

第一五九條云:「倘自由民將聘禮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後,喜歡上其他女子,而謂其岳父云『我不娶你女』,則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來的一切財物」。第一六0云:「倘自由民將聘禮送至其岳父家,後女子之父反悔『我不將吾女嫁你』,則彼應加倍歸還一切致送與彼之物」。

第一六二云:「倘自由民娶妻,妻為之生有子女,而後此婦死亡,則其父不得提出索還其嫁妝之要求,其嫁妝僅應屬於子女」。第一六三條云:「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後此婦死亡,如岳父將聘禮退還,其夫亦應退還其嫁妝」。第一六四條云:「倘岳父未將聘禮退還,其父將扣除聘禮後的嫁妝,退還其岳父」。

第一六七條云:「倘自由民娶妻,妻為之生有子女,而後此婦死亡,婦死後彼又娶妻,妻亦生有子女,則後來父死時,諸子不應依母而分產,彼等應各取其母之嫁妝,而均分父之家產」。

讀者諸君讀畢以上條文時,自當對古巴比倫社會的男女婚姻關係有一些心得。作者如作分析,顯屬蛇足之舉。



巴比倫社會中,凡是犯通姦罪、強暴罪而罪證確鑿者,處分都是很嚴厲的。一二九條云:「倘自由民之妻與其他男人同寢而被捕,則應將此男女兩人綑縛在一起,投入河中溺斃。倘妻之夫欲赦免其妻,則國王亦可赦免其罪」。比較「舊約·申命記」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節云:「若遇見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一三0條云:「倘自由民欲強暴已訂婚但尚未出嫁的閨女而被發現者,雖強暴尚未得逞,但強暴者處以死刑,而閨女無罪」。比較「舊約·申命記」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五至二十六節云:「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之罪」。

一三一條云:「倘自由民控告其妻與其他男子同寢而事無佐證,該婦女在神前宣誓其無辜,仍可返其家」。一三二條云:「倘若自由民之妻遭人指責不貞,但亦乏事實佐證,該一婦女為其丈夫故,需自行投河,如未溺斃,則無罪」。看來,巴比倫社會重「人言可畏」,從這一條看來,婦女受社會的約束似乎過於受丈夫的約束。

第一三七條至一四三條是有關離婚的條文。一四二條云:「倘妻憎惡其夫,而告之曰:你不可占有我。則鄰里要調查此婦過去的行為,倘她貞節無過,而其夫經常外出,且對之凌辱備至,則此婦無罪,她可取回嫁妝,返回娘家」。第一四三條云:「倘妻不能謹慎持家,又整日遊手好閒,造成家產敗壞,丈夫蒙羞,則將此婦女投之於河,讓其溺斃」。從這一條看來,婦女之不能治家,其罪似乎尤勝於婦女之不貞。第一五三條云:「倘妻因其他男人而弒其夫,則應受刺刑」。殺夫之罪較通姦之罪尤重,刺刑是將人以木棍貫穿身體讓其死亡,極為殘酷。



法典中對於犯偷竊、誘拐人口、強盜等罪的刑事犯處分極為嚴酷,幾乎一律判處死刑。第六條云:「自由民竊取神廟或王宮之財物者應處死,而收受贓物者亦處死。」第十條云:「倘買者不能找到出售給自己貨物的賣者及證人,而失物者又有證人證明買者之物原歸其所有,則買者被視為竊賊,應處死,失物者收回其失去之物。」

第十四條云:「自由民偷竊他人孩子者,應處死。」第十五條云:「自由民(貴族)將另一自由民之奴婢或平民之奴婢誘拐出城者,應處死。」第二十一條云:「倘自由民侵入他人家中而被捉獲者,應處死。」第二十二條云:「自由民犯強盜罪而被捕者處死。」第二十五條云:「任何房屋失火,前來救火的自由民,有趁火打劫之行為者,應處死。」從以上條文看來,漢摩拉比法典為保護人民私有財產,不惜使用嚴刑峻法。

漢摩拉比法典對犯身體傷害罪者,是按照「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來懲處。但「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只適用於同階級之中,對不同階級另有懲處之道。第一九六條云:「倘自由民毀壞另一自由民之眼,毀人眼者,人亦毀其眼。」第一九七條云:「倘自由民斷另一自由民之骨,斷人骨者,人亦斷其骨。」第一九八條云:「倘自由民(貴族)毀平民之眼,斷平民之骨,則應賠銀一明納(明納是貨幣單位)。」第一九九條云:「自由民毀自由民奴隸之眼,斷自由民奴隸之骨,則應賠償其買價的一半。」第二00條云:「自由民擊落另一自由民之牙,人亦擊落其牙。」

這種「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復仇原則,亦出現在「聖經·舊約」中,「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二十三節至二十五節云:「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同樣類似的文字還出現在「利未記」第二十四章十九至二十節,以及「申命記」第十九章二十一節,可見法典對聖經影響之深。

十一

漢摩拉比法典把「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仇原則,擴大到施行無效的手術而造成傷害的醫師,以及建造不好建築物的建築師身上。醫師治病部分前文已引述不贅,第二二九條云:「倘建築師為自由民建屋而工程不周,結果所建房屋倒毀,房主因而致死,則此建築師應處死。」第二三○條云:「倘屋主之子因而致死,則應殺此建築師之子。」第二三一條云:「倘屋主之奴隸因而致死,則他應對房主以奴還奴。」第二三二條云:「倘財物因而遭受毀損,則彼應賠償其所毀損之全部財產,且因所建之屋不堅而致倒毀,彼自己應出資重建倒毀之屋。」

巴比倫社會中有許多奴隸,法典中提到奴隸的買賣及奴隸逃亡的法律,第二七八條云:「倘自由民購買奴婢,未滿月而該奴隸即患重病,則買者得將其退還賣者而收回所付之銀。」第二七九條云:「倘自由民因購買奴婢而涉訟,則訴訟僅由賣主負責。」第二八○條云:「倘自由民在敵國買到本國自由民之奴婢,回國時,奴婢為其原主所辨識,如此奴此婢為本國子女,則應無償而予以解放。」第二八一條云:「倘為外國子女,則買者應對神說明其所付之銀,則奴婢之原主得以相應之銀交與大商人而贖回其奴婢。」

第十六條云:「倘自由民藏匿自由民或平民之奴隸於其家,而不遵治安官之命交出者,此家家主應處死。」第十七條云:「自由民於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還其主人者,奴主應以銀二謝克爾酬之。」謝克爾(shekel)是貨幣單位,價值是明納(mina)的六十分之一。第二十條云:「倘奴隸從拘捕者手中逃脫,拘捕者只要向奴主宣誓不是故意縱放,便可免罪。」

在漢摩拉比時代,奴隸的來源主要是自鄰近國家捉來的戰俘和買來的人。一般家庭通常有奴隸二至五人,但亦有多至幾十人者。所以法典中有關奴隸的買賣、贈送、交換和按遺囑移交的條文不少。

十二

整個漢摩拉比的條文雖遠遠超出上文所列舉的條文甚多,但大致也可供讀者對漢摩拉比法典有些粗略的了解。

漢摩拉比在法典的結語中宣布他的法典的目的和效應,並呼籲其繼承者要切實實施法典。他說:「要謹記我銘刻在石柱上的條文,這樣,就可以明察案情,公正判決,將惡德惡行驅離國土,萬民歡欣。」結語中也規定了訴訟者的訴訟法律程序:「讓那些有案在身的人,在我的『正義之王』的雕像前走過,閱讀石柱上的條文,聽一聽我過去所說的話,讓我的石柱告訴他的案件,曉諭他的判決,讓他心平氣和的領受。」漢摩拉比的整個概念是「先行教化,再論刑罰」。

整的說來,漢摩拉比法典是建立在兩個最著名的原則上,一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一是「讓買方小心提防」。這主要是巴比倫人的法律要防止社會上的爭鬥。在對身體傷害進行賠償時,法典從不考慮傷害造成的動機,而是殘酷地讓對方得到同樣的皮肉之苦。巴比倫人認為,對一個常常採取暴劣行動的人,只有讓他知道,他也會遭受同樣的皮肉之苦,他也許就不敢造次了。其次,他們認為,只有快速而無情的懲罰,才可以收到震懾的效果。這一點使他們不考慮傷害的動機問題,因為調查犯罪動機和犯罪細節費時費事,況且,倘若犯罪者懂得掩飾自己的罪行,調查動機正好使真正犯罪者逃脫法律的制裁。至於「讓買方小心提防」的原則,同樣也是防止鬥爭,因為買方知道自己沒有權利,如果一定要誣賴,馬上就會受到懲罰。這和中國人的古話「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有異曲同工之妙。

漢摩拉比法典的最大缺陷,或許是它缺乏現代人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不過,按照漢摩拉比所處的時代而言,法典的確合乎正義的原則,從而漢摩拉比以「正義之君」名垂青史。漢摩拉比法典本身的成就,以及對周圍、對後代民族法律的影響,就足以使它在歷史上居於不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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