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荷蘭,開放五年間據官方統計,已有8127對同志登記結婚,但有逐年下降的趨勢(據荷蘭官方統計,以男同志婚姻為例,前年有631對,去年僅578對,詳見文末附表);而西班牙成為全世界第四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後,據執政社會黨內部統計,至今年二月為止,短短七個月已經有超過一千對同志正式結婚成為配偶。今年三月,司法部更頒佈新修正的戶口登記規則,除了原本將丈夫、妻子改稱為「配偶」之一、之二(cónyuge A y B)外,這次更將西班牙戶口名簿(libro de familia)上新出生兒登記的生父、生母欄,修正為統稱「父母」之一、之二(progenitor A y B),導致部份教會人士及同性婚姻反對者批評,西班牙將成為「無父無母」的國家。更由於法條上用語是陽性名詞,導致女同志批評,認為應該加上同一個字的陰性名詞。這兩個國家的經驗似乎告訴我們,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並不是每對同志伴侶都想結婚,真正會登記結婚的同志只是少數;而同性婚姻合法化不過是滑坡效應的開端,接著所有既定的人倫關係、稱呼,都將一一淪為導致社會結構崩毀的悲劇戲碼。那問題來了,對照其他國家的經驗,甚至「偉大」如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都仍爭議不斷,都還不敢率爾開放;荷蘭雖然開放,但似乎同志結婚人口還是少數,西班牙是一個天主教國家,反對黨也申請憲法法院釋憲,案子已經在審理中,社會爭論也仍持續中。這時候,台灣社會難道就有本錢開放同志合法結婚嗎?台灣同志為什麼一定要爭取合法結婚權?




1. 為什麼台灣應該讓同性婚姻合法化?
不為什麼。只是請你先想一下,你為什麼要結婚?當然,並不是每個人都想結婚。但當你想「婚」頭了,你可以大搖大擺的走進法院公證處說你要結婚,或者是走進戶政事務所,說你已經結婚了,要變更戶口名簿登記配偶欄。但當大明與小明兩個男同志走進地院公證處說要公證結婚,法院卻說不行?想一下,假如你想結婚,是因為你愛對方、想給對方一個正式名分、想確保彼此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想讓對方融入彼此的生活圈的話,那有什麼理由大明與小明走進法院或戶政事務所,卻被當成異類般驅離呢?大明跟小明不過想跟小華跟小明一樣,擁有作為台灣合法公民所享有法律上相同權利義務關係,不多也不少。兩個字,「平等」。

2. 為什麼台灣同志要爭取結婚權?
當大華與小華明明住在一起,兩個人覺得他們當下相愛,一起生活就像大明與小華,但為什麼他們不能一起報稅、不能為對方投保保險、不能為對方做重大決定如手術同意簽署、對方不能享有配偶福利如參加員工旅遊、領養小孩只能用其中一個人的名義?當大華與小華發現兩個人緣份盡了,不管是生離或死別,兩個人房子、車子怎麼分?一起買的桌子、椅子怎麼給?一起養的來福要給誰?這些問題都只因為在法律上、在其他家族親屬親感上,兩個人只是「室友」…一對感情「很好」的室友。

3. 為什麼要改變婚姻的定義?
同性婚姻合法化,就表示現行法律規範或社會通念對於婚姻的定義將被改變。我曾爭論台灣現行法律規範並沒有白紙黑字寫絕了;即便承認法律規範婚姻要件,或社會通念對於婚姻的的意義,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將被徹底改變,但這種改變,且不說中國幾千年對於婚姻意義,從異族同婚、同姓通婚、家族近親通婚等等不斷改變婚姻的意涵,現行法律對於婚姻架構下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不斷在改變,如今離婚不採破綻主義、住居所自由約定、子女稱姓自由約定等等,日前連印度婦女都能因為丈夫「做愛」不力而休夫離婚了,這些豈不也是三代之前不曾有之?

4. 婚姻不就是為了繁衍下一代嗎?
很多人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第一個反應,便是哀呼人類要亡種了,地球要滅亡了。但假如結婚生子真是互為條件,那首先應該先問問那些結婚卻不繁衍下一代的異性戀男女,為什麼要當頂客族而不盡繁衍下一代的婚姻義務?國家就應該強迫他們離婚,或者強迫他們生小孩。而且要禁止使用保險套等其他避孕方式,甚至要求至少要生一男一女,不然到時候下一代會找不到結婚的對象,又無法繼續繁衍後代。相反的,許多同志伴侶以一方名義領養子女,是在盡繁衍扶養下一代的責任,按照這個條件,又有什麼理由禁止他們結婚呢?還有人擔心因此會加速人口老化,他們更應該感謝同志,因為同志伴侶老來相互扶持,還可能因此減少社會福利的支出哩!

5. 假如我的宗教信仰反對同性戀怎麼辦?
且不論異性戀基督教徒對於同性戀的立場如何,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架構下,除非是基督教義與影響非常深厚的國家如美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與宗教信仰應該劃清界線,世俗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並不是強迫教會就得承認其教徒的同性婚姻關係,更何況,對於非教徒而言,以宗教信仰作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除有妨礙宗教信仰自由之外,更有以教亂政之虞。而對於同性戀基督教徒而言,我個人覺得這是教義解釋問題。

6. 同性登記伴侶關係或公民結合關係對同志還不夠好嗎?
很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對者,最後總還是堅守婚姻這個頭銜,委屈地認為,好吧,同志們,「我們」給「你們」所有跟婚姻關係全部一樣的權利,只不過讓你們不要死盯著婚姻不放,所以你們要叫什麼都無所謂,這麼對你們還不夠好嗎?是啊,多麼仁慈的異性戀者啊!也有同志認為,婚姻這個權力牢籠,躲都來不及了,真搞不懂同志幹嘛一定要淌這混水。我曾用不同顏色的身分證做比喻,講個嚴重的例子,外省人用藍色身分證,本省人用綠色身分證,一樣都是台灣公民、一樣有身分證,只不過顏色不同而已,而也有人認為拒絕使用身分證,因為這也不過是老大哥控制人民的把戲。且不說美國人講的隔離就是不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我覺得更重要的是,這種對於關係或稱呼的界定,本身就是一項權力關係(用Foucault的概念),一種文化資本(用Bourdieu概念)的展現,什麼人擁有這種資本可以在社會、文化上運用,便可以在權力鬥爭的領域(Field)裡,獲得更多利益。也就是說,為什麼只有異性戀者可以界定或規定,同性戀伴侶關係只可以是美國若干州實行的家庭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北歐國家的登記伴侶關係(registered partnership)、德國的生活伴侶關係(Lebenspartnerschaften)、法國的公民互助關係(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 PaCS)、美國Vermont州的公民結合關係(civil union)等等,卻一定不能是婚姻關係(marriage)?假如所有權利義務關係都一樣,那為什麼不能叫婚姻?為什麼同志伴侶關係需要用別的稱呼?所以我的答案很簡單,因為不管用其他什麼稱呼,就是跟婚姻不同,就是在做階級區分,就是一種不平等,就是一種歧視!

7. 現在是時候讓同性婚姻合法化嗎?
任何人權的奮鬥或爭取是沒有什麼良辰吉日好選。只有人權的爭取早一天開始,人權的迫害才可能早一天結束。一篇電影「斷背山」網路隨筆所引發的正反爭論,讓我們看到,台灣輿論的討論還不夠,許多人仍把宗教跟法律、個人信仰與社會關係、性行為與性傾向等等關係渾淆、甚至誤解。現在可能是時候了,因為國外五年的立法經驗與許多法社會學的實證研究,可以作為台灣的借鏡;但也有可能還太早,因為台灣社會似乎對這議題的公眾討論還太少。無論如何,做件對的事永遠不嫌早!把話攤開來說,不再躲躲藏藏,同志發出春雷一聲,春雨可能來了、下了,大地可能回春了,趁早播種插秧,或許到秋天的時候,會看到繁盛的果實。

欣聞立法院一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正式將「同性戀」三個字寫在中華民國的法典上,使該法保障範圍擴及同性伴侶,自是深具象徵意義;且樂見立法委員召開「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並列具四項討論提綱。在對岸中國社會學家李銀河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遭否決後,國內這兩項新聞,想必又可成為兩地國際人權一較高下的指標。在此國內也逐漸重視同志人權討論之際,基於曾就同性婚姻應否既如何合法化等相關議題略有研究的經驗,簡短的針對上述幾項大哉問,略表小拙見,雖不至震聾發瞶,或可錦上添花。


附圖:歐洲各國對同志伴侶關係保障現狀

資料來源: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en/b/b6/Samesex_Map_Europe.png




附表:荷蘭婚姻人口統計表
女同志婚姻/登記伴侶男同志婚姻/登記伴侶異性戀婚姻/登記伴侶 小結:同性婚姻/登記伴侶 總計:婚姻/伴侶關係
1998 NA/1324 NA/1686 86956/161 NA/3010 86956/4626
1999 NA/863 NA/894 89428/1500 NA1757 89428/3257
2000 NA/785 NA/815 88074/1322 NA/1600 88074/2922
2001/041075/245 1339/285 79677/2847 2414/530 82091/3377
2002 903/278 935/269 83970/7774 1838/547 85808/8321
2003 764/280 735/262 78928/9577 1497/542 80427/10119
2004 631/322 579/261 72231/10573 1210/583 73441/11156
2005 588/330 578/281 72650/10691 1166/611 738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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