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異男放火,不許同男點燈:「同」言「同」語也是辦公室性騷擾?
不管是近水樓台、日久生情甚至對相同工作壓力心有戚焉,辦公室戀情總是特別容易發生,相信不管是異性戀或者同性戀者。
我的朋友小龍女最近感嘆台北到處充斥異性戀空間。沒想到已經有一天,美國人開始抱怨同性戀者充斥在他們的生活、職場空間裡。比如說公車司機因為公車屁股有同性戀廣告而罷工。
最近一個案子則是有異性戀者根據美國民權法第七章相關規定,向法院控告一名同性戀同事,在辦公室談論他的同性戀情與同性愛人,構成對他的性騷擾。有關同性間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參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 Inc., 523 U.S. 75 (1998)一案判決。
在奧瑞岡州波特蘭市一家「波霸」(Bimbo)麵包廠的一位異性戀男性H君,因為受不了另一位出櫃男同志經常在工廠裡談論他的「房事」,憤而辭去工作,同時一狀告上法院,主張他被迫在一個充滿對「異性戀者」的敵視工作環境中,構成所謂性騷擾,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他認為工廠的一名男性員工F君對他「過度友善」,常常藉機聊天、靠近,並拿他開黃腔;不過這一名男性工作堅稱他百分百是一名異性戀者,只不過原告對工廠司機有私怨,而他剛好是司機之一,因此對他有偏見。
另一名則是公開出櫃的產品稽核人員M君。原告抱怨這一名男同志常常在他面前誇耀自己的性史,在哪裡釣到什麼帥哥,渡過瘋狂的一整晚做愛等等。
地方法院法官駁回原告主張,判決原告在本案中並沒有遭受性別歧視,也不構成違反敵視性別工作環境的被害者。
法官認為,被告F君並沒有因為對於原告的仇視而故意吃他豆腐;加上F君承認自己是百分百的異性戀者。法官強調,兩個彼此討厭的人,怎麼還可能故意表示親熱,好欺騙對方產生性關係等等之類的情形發生;即便事實上有這種情形發生,在聯邦最高法院所定下的仇視工作環境的要件中,本案原告也不足以構成該要件。法官認為,沒有任何事實證明兩名被告的確與原告有肢體接觸、或試圖接觸、 作為性關係、性行為或身體接觸的任何言語上的暗示或脅迫;法官也不認為M君的言論足以構成對原告具體性騷擾的可能性。
法官承認,對一般異性戀男性而言,M君的言論的確有可能構成原告主觀上或一般工作環境客觀上的冒犯,然而,這種言語上的表現,在沒有任何交換條件或足以改變原告現有工作職位前,都不足以構成違法的性騷擾行為,更不足以構成強迫他離職的原因。
原告同時主張波霸麵包廠雇主有過失責任。然而法官調查後發現,當原告向公司抱怨後,工廠雇主即將原告升遷,調離M君的工作場所,與F君的接觸也變少,因此,法官不認為雇主在這方面有任何責任。
這個案子似乎只是美國恐同現象的一環。有越來越多不同階層與工作性質的異性戀者,特別是異性戀男性,開始主張他們受到性騷擾,認為那些公開出櫃或者看似同性戀者的男性同事,對他們過度友善、且毫不隱諱地不斷談論他們的私生活,也對他們的宗教信仰或個人價值有所侵犯。但是,問題是,當異性戀者是這麼公開地、自然地、甚至被鼓勵談論他們自己的婚姻關係、男女交友關係、甚至是性關係也是普遍談論話題的一環時,卻沒有考慮到身旁的同性戀者,可能會覺得是對他們構成一種性騷擾,構成一種仇視工作環境,而當主角變成同性戀者時,便用放大鏡檢視同性戀同事的言論?
而這些異性戀男性,曾幾何時,已經「可以」成為同性戀者性騷擾的對象了?
把這種思考模式放到反對同性婚姻的這些教會人士與異性戀者,他們應該想想,究竟是誰在製造性騷擾、性暴力、家庭暴力?誰在破壞「性」與「家庭」的偉大與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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