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今年羅馬同志遊行一則宣傳標語)


如同台灣今年修正前的親屬法,關於結婚採儀式婚而容易導致重婚,或者是結婚未補行登記,而後離婚前須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繼續離婚手續。吊詭的是,在婚姻關係不被承認的同性伴侶,在關係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時,可否請求「離婚」?假如法院准許同性伴侶進行離婚手續,是否就間接承認同性婚姻的效力,或至少是其必要性,或最少是其確實存在的事實?

當然,在婚姻關係不被承認的現實下,同性伴侶在決定共同生活後,自然得面對隨之而來的各種問題,殘酷的當感情不在、關係無法繼續時,如何能好聚好散,不用因為錢財問題撕破臉、傷感情。但是,往往這些所謂「君子協定」,在法律上的效力通常難以明確界定;更何況,有哪對戀愛中的情侶會事前就準備這些文件,這不是擺明觸霉頭嗎?因此,透過既有的法律規範與架構,尋求所謂「離婚程序」,自然是對同性伴侶雙方都有好處。但問題是,同性伴侶既然不能適用結婚規範與程序,又何以能聲請適用離婚規範與相關程序?

像這種案例,在美國還出現因為不同州法規範的情形不同,可能導致許多有趣的現象。

有一對在麻州合法結婚的男同志伴侶,因為兩人感情生變後,其中一人向居住地紐約州地方法院申請裁判離婚,但另一人卻可笑而無奈地主張,其兩人在麻州所締結的合法婚姻,在紐約州並不被合法承認。

這一對男同志伴侶,一個是有錢的老年男同志Green,另一個則是沒錢的年輕窮學生Gonzalez,兩人相愛不久即根據紐約市法律,登記註冊為法定準同居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麻州通過同性婚姻法後,兩人前往麻州渡假,並同時在麻州公證結婚,Green便送了Gonzalez一棟滑雪勝地小屋當作結婚禮物。豈料不久兩人便鬧分手,Green因此與Gonzalez簽訂分居協議(separation agreement),要求Gonzalez返還該滑雪渡假小屋的所有權,並不對其兩人後續關係主張任何權利義務,則同意付給Gonzalez美金七十八萬元當作慰撫金。See Gonzalez v. Green, 2006 Westlaw 3849128 (N.Y. Supreme Ct., N.Y. County, December 28, 2006).

七十八萬美金,折合台幣約兩千六百萬!

當然事情假如就這樣合意分手,好聚好散也就罷了。豈料,事後Gonzalezs拿錢還反悔,進而向居住所在地Westchester County所屬紐約州地方法院聲請離婚。進入離婚程序後,原則上慰撫金的金額將遠大於兩人當初協議的七十八萬美金(或許將是Green一半財產),Green當然不願伏首稱臣,於是也向法院提起反訴,並主張兩人婚姻關係在紐約州並非合法有效,兩人之間的分居協議,也因為沒有契約「約因」(consideration,類似大陸法系所稱的「契約利益」)而應無效,Gonzalez應返還該筆協議分居費。

簡言之,本案有兩個爭點:其一,紐約州是否須承認麻州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主審地院法官Phyllis Gangel-Jacob認為,根據麻州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由於麻州禁止核發結婚證書予於本州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州州民,因此,紐約州地方法院認定,Gonzalez向紐約州地方法院聲請離婚之訴無理由;其二,同性伴侶間所簽訂的分居協議是否具有約因?紐約州地方法院則認為,因為簽署協議時,Green的律師明確知道兩人的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換言之,在承認兩人同居關係的合意基礎下,該分居協議具有約因存在,因此,Green的反訴也無理由,Gonzalez得保有Green原給付的美金七十八萬元,無須返還。

這件案子當然清楚地告訴同志伴侶,愛是愛上了,但不要輕易簽字!假如你是異鄉遊子,卻沒有Gonzalez這種好手段,也要有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否則,人才兩失是小,感情受挫還居無定所,那就不單是愛情惹的禍了。

法院既不承認結婚效力,便談不上離婚程序的適用。然而,假如法院准許適用離婚程序,是否即承認原婚姻關係法律上效力?抑或是法院透過適用離婚效力,間接承認同性婚姻的事實上(de facto)效力?

最新案例也發生在美國紐約。紐約市目前開放同性伴侶得聲請登記為法定準同居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其關係解消方式,並未適用原婚姻法關於離婚之程序,而是直接再行登記解消法定準同居伴侶關係。

本案這一對女同志伴侶,C.Y.與H.C.,兩個人都是在紐約執業的律師。兩人於二○○一年相識後便墜入愛河,並於二○○三年決定登記為紐約市市立法規下的準同居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並舉行宗教儀式、交換誓約等。兩人隨後於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美金三百四十六萬元「共同」買下位於曼哈頓西城區附近的一棟房子。雖然H.C.的所得與資產均較C.Y.多,而且於繳付房屋頭期款時,H.C.預付八十六萬六千二百五十元,而C.Y.僅預付十萬美金,但兩人還是在購屋契約上明定為房屋共同所有人,並平均享有該房屋一半的所有權。兩人同時在銀行設立共同帳戶,分別將薪資所得共同儲蓄在同一帳戶,用以支付房屋分期款與日常所需。

H.C.在前婚姻所生的兩名子女,也同時住進該新屋,與C.Y.等共四人一同生活。不久後,C.Y.透過人工受孕也產下一子。然而,自此之後,兩人關係生變,C.Y.因為受不了H.C.的精神虐待,並在擔心自身安危的情形下,於二○○五年十二月搬出兩人位於曼哈頓的房屋,同時,向法院起訴,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同時申請法院強制拍賣兩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並依據當初購屋契約,要求平分所得價金。

此舉H.C.當然不服,認為在給付頭期款時,其負擔額遠超過C.Y.,即便依據當初購屋契約,仍應依據分擔額比例分配所得價金。

由於在州法層次上,紐約州尚未承認法定同性伴侶或準婚姻關係,兩人關係解消上不能依據離婚法上關於離婚後伴侶財產分配之相關規定,只能回歸契約法的衡平原則加以判斷。理論上,既然購屋契約載明房屋所有權屬兩人共同所有,在拍賣分配價金時,自須依據所有權比例分配。不過,承審法官同時認為,在這種案件上,仍須考量當事人的關係、如何負擔頭期款及餘款、是否為當事人間的贈與,以及房屋修繕的費用負擔等等。

有趣的是,這兩位女同志身為律師,卻非常不善於理財,對於單據核銷等「證據保全」的概念也全無,自從兩人同居且設立共同帳戶之後,兩人對於日常支出的費用單據全無保留。當時支付頭期款如何分配,也全無書面契約或任何單據。兩人支出都是口頭承諾或要求後,其中一人便支付等等。從這些事實與Y.C.的證詞觀之,承審法官認為,兩人既然同居一的屋簷下,兩人又共同撫養H.C.前婚姻子女,並且在關係持續中由Y.C.產下一子,其關係狀態顯與一般已婚配偶組織家庭無異。

兩人對於彼此生活上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既設立共同帳戶,且未針對費用記載與保留單據,顯有同居共產的合意與事實行為,因此,承審法官認為兩人同居關係已經構成事實上婚姻關係,因此認定兩人當初購屋契約效力,裁定Y.C.之訴有理由,准許拍賣兩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並依據所有權比例,由兩人平分所得價金。H.C.所提反訴則予以駁回。(See C.Y. v. H.C., No. 102658-06)

更有趣的是,本案承審法官Rosalyn Richter是一名出櫃的女同志,造成本案原告、被告、承審法官均為女同志。

從以上兩件法院判決來看,對於關係未能及時受法律承認並予以保障的同志伴侶而言,如何明確地以法律行為規範兩人的權利義務,是一件在「愛情」之外相當重要的事。當然,除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關係,或許還能夠以口頭或者訴訟之外的其他途徑加以解決;然而,當碰上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比如說同志伴侶一方死亡時,未亡人如何在既有的法律關係上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除了透過法律行為加以明確規範之外,更凸顯同志伴侶關係在法律上承認的重要性。

日前(六月十九日)深夜,美國紐約州州眾議會在長達三小時的冗長討論後,最後以八十五票(八十一位民主黨議員加上四位共和黨議員)贊成、六十一票(三十八位共和黨議員加上二十三位民主黨議員)反對的比數,順利通過民主黨籍州長Eliot Spitzer於四月二十七號所提「同性婚姻平等法」草案,消息傳來,令紐約州的同志社群興奮不已。

自去年紐約州上訴法院做出同性伴侶權利應受州憲法平等保障之後,民主黨籍的紐約州州長便在同黨州眾議員Daniel O'Donnell的支持協助下,提案准許同性伴侶得以結婚。O'Donnell不僅是已出櫃的政治人物,同時,他與其同居伴侶,也是去年紐約州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的原告之一。據O'Donnell表示,原先支持州長提案的州眾議員僅七十九位,最後能以八十五票支持同過,顯示其居中協調獲得認同。雖然州參議院以共和黨議員佔多數,目前看來要順利通過參議院仍有相當難度,但是,同性婚姻平等法的多數通過,已經鼓舞許紐約州支持同志平權的政治人物與運動者的信心,因為之前在紐約州,許多攸關兩性平權與同志權利的相關法案均未能獲得多數支持,因此,在這波人氣可用的情勢下,許多同志平權運動者便主張,應同時將相關法案送進議會。

最後,讓我比較一下美國現行所謂同性伴侶準同居關係與婚姻之間的差異。

1. 一體適用的基本權利義務關係

就聯邦法律與州法層次而言,對於婚姻關係下的權利義務,有一體適用的標準。據統計,在聯邦法律層次,已婚伴侶(配偶)間得享有一○四九項不同領域的保障。

至於各城市所承認的準同居關係,則均屬為各地區專屬、量身修法的規範。不僅適用對象有僅開放異性伴侶、同性伴侶或兩者兼及等差異,個別單行法規所適用的權利義務範圍亦殊。

2. 保障權利範圍

就婚姻關係而言,伴侶間所保障的權利範圍是充分而廣泛地。就一般所知如繼承權、重大決定代理權、離婚程序保障、子女監護與探視、共同保險、納稅、借貸等等,都在婚姻關係成立後自然適用。

而準同居關係所保障的權利範圍相當有限。一般而言,準同居關係成立後,仍視同性伴侶工作雇傭契約而定。雖然市政府單行法規同通常也有工作場所反歧視法,但所能保障同性伴侶的應有權利仍然有限。當然,也有市政府單行法規規範同性伴侶與已婚配偶間享有同等關係,如紐約市。

3. 成立關係的主體

成立婚姻關係的主體,目前除了麻州之外,美國聯邦與其他州法層次,均不承認同性婚姻,僅異性戀伴侶得成立婚姻關係。

至於準同居關係,目前准許同性伴侶成立准同居關係的州與市政府仍屬少數。而承認同性伴侶准同居關係相關權利的公、私立機構亦屬有限。

4. 司法承認

對於婚姻關係而言,不管是美國(各州自動生效)或其他國家,都受司法直接予以承認。雖然麻州准許同性婚姻,但在聯邦防衛婚姻法的拘束之下,承認麻州婚姻效力的州幾乎為零。在麻州成立的同性婚姻關係,在其他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准婚姻關係的國家,效力仍屬各國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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