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時間九月十八日上午,馬里蘭州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駁回巴爾迪摩地方法院關於馬州婚姻法對婚姻定義違反州憲法之判決,以四比三否定同性戀者得主張受馬州憲法所保障的結婚權:Frank Conaway, et al. v. Gitanjali Deane , et al., No. 44, Sept. Term 2006。
在這篇長達二四四頁的判決書裡,分別由Glenn T. Harrell, Jr.法官主筆的多數意見(法官Alan M. Wilner、Dale R. Cathell(均已退休)、Clayton Greene, Jr.參與連署多數意見)(一○九頁)、Irma S. Raker法官所主筆、首席法官Robert M. Bell連署不同意見書部份見解的部份協同與不同意見書(三十九頁),以及由法官Lynne A. Battaglia主筆、Bell首席法官連署的不同意見書(八十一頁),Bell法官並同時獨立發表另一份不同意見書(十頁)等四份意見書所組成。
本案關鍵還是在於定性問題:到底同性戀者有沒有州憲法所保障的結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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