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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臺灣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意識之出現與發展(二)

從「報紙」看個人與集體意識形成與法律變遷

張宏誠

2015.04.014

 

        觀察人民權利保障意識之出現,最直接的呈現,無疑是當權利受侵害時尋求救濟;而救濟途徑包括法律途徑與法律以外之其他途徑。法律途徑從國家權力機關之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與廣義上的公民投票;法律途徑以外之其他救濟途徑,包括事實上自力救濟、訴諸輿論與社會運動等等。這種個人權利保障意識的出現,可能來自於對於權利侵害與保障需求的最基本動機,也可能經由集體意識的形成,加強個人權利意識進而訴諸行動,而促成法律之制定或修正。亦即透過報紙新聞報導的觀察,可以分析「資訊」於個人與集體權利意識的形成與相互影響,以及權利意識對法律變遷,扮演何種角色與功能。這種資訊的傳播媒介與影響,隨著廣播電視以及網路的出現,與報紙間所產生的功能與角色的變動,又是另一種觀察與切入面向,在此暫且不論。

檢索系統之觀察面向與優缺點

        單就報紙新聞資源的檢索與分析而言,目前可供搜尋的資料庫,分成紙本報紙搜尋及電子資源查詢;早期報紙新聞資源檢索,多以調閱紙本報紙微捲,而電子化程度提升後,則有線上檢索系統,透過全文或影像建構之搜尋系統,可以直接快速檢閱報紙新聞報導之標題與內容。目前常用的報紙新聞檢索系統,概有聯合知識庫、臺灣新聞智慧網以及各該報紙自行建構之獨立資料庫,相關內容如下表。

資料庫類型

收錄方式及內容

聯合知識庫

知識贏家

媒體官網

中央通訊社中英文新聞資料庫

臺灣新聞智慧網

慧科新聞

收錄形式

逐篇收錄

逐篇收錄

逐篇收錄

逐篇收錄

逐篇收錄

選錄部分

文章

全文形式

全文/

純文字

全文/

純文字

全文/

純文字

全文/

純文字

原版報紙

影像

全文/

純文字

聯合報

完整收錄

 

 

 

1951/9/16-

2010/12/31

 

經濟日報

完整收錄

 

 

 

1967/4/20-

2010/12/31

 

民生報

1988/01/01-2006/11/30

 

 

 

索引摘要1978/03/01-2006/11/30

 

聯合晚報

完整收錄

 

 

 

1996/1/1-

2010/12/31

 

中國時報

 

1994/01/01-迄今

 

 

1950/10/02-2010/12/31

 

工商日報

 

1994/01/01-迄今

 

 

索引摘要
1996/01/04-2010/12/31

 

中時晚報

 

1994/01/01-2005/10/31

 

 

 

 

自由時報

 

 

2005/01/01-迄今

 

索引摘要2000/08/10-2010/12/31

2005/01/01-迄今

蘋果日報

 

 

2003/05/02-迄今

 

索引摘要2004/12/01-2010/12/31

2004/11/25-迄今

中央社

 

 

 

1991/01/01-迄今(中文)

1996/01/01-迄今(英文)

 

2000/02/01-2003/04/30

中央日報

 

 

 

 

完整收錄

2000/01/25-2006/06/01

資料來源:臺大圖書館參考服務部落格,網址:http://tul.blog.ntu.edu.tw/(最後瀏覽日期:2015.04.10

純文字與原版報紙影像

        報紙是一種文字視覺的呈現,除了報導文字之檢索以外,報導在報紙版面與標題文字的大小編排,都可能影響讀者的觀看與閱讀,進而產生對於閱讀內容的認知程度。因此,於檢索報紙新聞時,固然以聯合知識庫所完整收集聯合報系四大報的全文,但對於研究新聞報導對於讀者以及社會的影響,可能還必須觀察特定報導在報紙版面與標題文字的大小編排,因此,對於有原版報紙影像的臺灣新聞智慧網,亦具有重複檢索之必要性。本次檢索即以聯合知識庫臺灣新聞智慧網兩者為主。

        例如早期對於同性戀議題的新聞報導,通常所佔篇幅不大,而且往往是在不重要的版次,所使用的標題文字通常也不較醒目,這反映了新聞記者預設該議題的特殊性,可能帶有一定價值判斷,不願意讓該議題具有吸引讀者及社會大眾討論的焦點,另一方面,對於讀者而言,也因此灌輸報紙貫徹特定「國家政策」的目的。此外,報紙全彩化後,對於圖像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強,文字的使用日漸忽視,也影響報紙的編排,以及對於報導議題的處理方式。例如1990年代後,同性戀議題的報導,逐漸伴隨著大圖彩色圖片,一方面提供吸引讀者的視覺焦點,然而,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報紙與記者對於同性戀既有偏見與刻版印象,如同志遊行中穿著緊身低腰泳褲的男同性戀者(所謂水男孩),永遠都是鎂光焦點與報紙報導圖片的首選。

        再者,透過版面編排的差異與變遷,例如從版次較後、報導版面較小、多為社會版的新聞,變成出現在頭版頭條、大篇幅、採測圖片的穿插,以及使用文字的去價值判斷(例如使用「同志」一詞的普及),亦可觀察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者態度的轉變。

檢索關鍵字之設定

        由於報紙的屬性,設定讀者為一般社會大眾,以及新聞記者所使用之文字習慣,報紙新聞報導的文字通常較為白話,而且慣用俚語以及日常生活用語。因此,於報紙新聞檢索所使用之關鍵字,與學術文章的檢索關鍵字,兩者間有所不同。

        例如檢索同性伴侶權利意識,「同性戀」一詞的使用,可以發現早在1930年代,在中國的中央日報一則新聞報導就已經使用[1]。有趣的是,在台灣的新聞媒體,卻似乎有意避免使用同性戀一詞,反而慣用具有傳統中國色彩的「斷袖」、「龍陽」之說,甚至在1980年代,報紙新聞甚至以「斷袖人」來形容同性戀者[2],而這也顯示,在報紙媒體上,男同性戀者與女同性戀者在文字呈現與新聞報導的關注程度的不同,亦即,社會仍然只看見男同性戀者,而對於女同性戀者視而不見(這涉及生理性別、社會性別與性傾向的交互影響),甚至雙性戀者的概念根本闕如。

        臺灣新聞報導對於同性戀者的稱呼,亦常慣用「玻璃圈」、「圈內人」、「孽子」(受白先勇小說的影響)、「逆女」(受杜修蘭小說的影響)等用語。因此,檢索同性戀議題時,單純使用同性戀,或者在1990年代後出現的「同志」(香港導演林奕華的挪用)或「酷兒」(紀大偉的文學翻譯引介),或者受到同志文學所使用的用語或情境而出現之形容,例如曹麗娟的童女之舞、邱妙津的鱷魚手記與朱天文的荒人日記等,都可能無法完整檢索新聞報導,這也凸顯翻譯文字使用習慣在報紙文字上的影響。

同性伴侶權利意識的出現

        以同志、同性、同性戀、同性戀者與婚姻、結婚兩組關鍵字交互檢索,的確如林實芳在碩士論文引用的1958年聯合報關於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對民眾法律詢問的報導[3](林實芳誤認為聯合報的讀者投書[4]),而這一個法律諮詢是女同性戀者對於結婚正當性的詢問,法院給予正式回覆的報導,確實是戰後臺灣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意識出現的肇始。

        這則新聞報導有頗多值得細究之處。一、「少女」來信,顯示法院與報紙對於女同性戀者的態度,預設是一種過渡期或者是「青春期」的煩惱。二、「署有姓名地址」,顯示當時對於同性戀者的態度,真是自由開明?或者人民對於國家公權力毫不設防?原因為何?三、法院慎重其事函覆,並且所據者,已經顯示出民法關於結婚相關規定,法院或者實務見解的態度。

同性戀者對於伴侶權利與婚姻的生理性別差異

        從第一則同性伴侶權利意識的出現,是否凸顯了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的影響,在同性戀者間有不同的可能性,例如對於性行為與性關係的簡單與複雜(延伸至1980年代後大量出現的男同志「情殺」事件的新聞報導)、對於伴侶關係的維繫與經營,以及對於結婚作為一種出櫃社會壓力的不同及因應出櫃壓力的選擇途徑(男同性戀者選擇進入異性戀婚姻制度而致女性配偶主張離婚的新聞報導),以及在男女同性戀者間,對於進入婚姻制度的不同想像與期待[5]等等。

        而從社會新聞報導,如情殺、一夜情糾紛、新公園同性戀者掃蕩等等事件,雖然表面上與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意識無關,但實際上也反映,欠缺婚姻制度作為同性戀者在社會生活的一種呈現面貌,使得同性戀者被迫進入異性戀婚姻,或者性行為、伴侶關係的隱晦,以及出櫃的社會壓力等等,其實也反映同性戀者在伴侶關係權利意識出現的背後條件。

外國新聞報導所呈現的法律實踐可能性

        在此之前,臺灣同性伴侶對於權利保障的意識,可能在既有法律規範下,經由行政機關或法院的詮釋,窄化了對於法律實踐可能性的想像,而在外國新聞開始報導美國、丹麥提供同性伴侶權利的法律保障,也可能因此啟發臺灣同性戀者下一波主張伴侶或婚姻關係權利保障之主張,最明顯的例子,就是1986年祁家威向立法院請願,或者是1994年起開始向行政機關陳情及2000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都曾引用外國立法例;此外,於1996年臺灣第一次由相關運動組織團體集體訴求立法保障同性伴侶婚姻關係,外國新聞報導對於同性伴侶權利意識,亦有一定影響[6]

法務部1994年函的始作俑者:祁家威

        檢索祁家威,可以發現最早是浸淫於愛滋運動,於1986年何以興起向立法院請願之動機,值得細究。而後祁家威除了繼續從事愛滋防治運動(最著名的是在西門町身穿保險套所組合成的大衣)之外,1994年祁家威開始向內政部、財政部[7]等行政機關,主張同性伴侶權利應予保障[8],進而由內政部去函法務部而促使惡名昭彰的1984年函的作成[9]

從個人權利意識到組織團體的社會運動

        然而真正引起社會大規模的討論,是1996年許佑生及美籍伴侶葛瑞在台灣的公開婚姻,被認為是臺灣第一場男同性戀者的公開婚禮[10]。這場婚禮之所以受矚目,除了許佑生的記者與暢銷作家身分,同時也因為許佑生邀請時任臺北市長陳水扁參加婚禮,同時1995年剛舉辦立法委員選舉,當時已有同志候選人參選,同志團體也第一次開始有立法委員觀察團,而在1995年第一次由「同志工作坊」、「我們之間」、「愛報」等數個同性戀團體宣布成立「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首要工作即爭取同性戀婚姻權。小組並以同性戀婚姻權的問卷調查與徵文比賽,作為推動婚姻權的依據[11]。這也顯示,臺灣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意識,集中於主張「婚姻平等保障」,並且從個人權利意識,發展成組織團體的運動策略與目標。許佑生的婚禮,宣告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意識,進一步從法律層面,連結社會運動及政治層面,進而朝向法律變遷的方向前進,並從婚姻制度本身所涉及之民法相關規定,延伸至刑法性侵害防制[12]、通姦罪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13]之修正等等議題上之討論,開始帶入同性伴侶權利保障意識。之後湯姆與漢娜的第一場女同志公開婚禮[14],也開啟以公開婚禮作為社會運動與集體意識(包括同性戀者本身及一般社會大眾)的型塑可能性。



[1] 同性戀愛慘劇,陶思瑾判處死刑,中央日報,193282,第2張、第2版。

[2] 廖曄嵐,新聞辭典:斷袖人,聯合報,1983412,第12版,萬象。

[3] 同是女兒身,不能結連理:少女互戀欲締鴛盟,法院勸她打消此意,聯合報,19581219,第4版。

[4] 林實芳,百年對對,只恨看不見:臺灣法律夾縫下的女女親密關係,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6月,頁2

[5] 例如祁家威於1994年公開向行政機關陳情時,即有男同性戀者持反對立場,見黑海/男同性戀者,「同志的話」:本末倒置,可能連累圈內人,1994715,聯合報,第11版,民意論壇。同一天,也出現報紙上第一篇以憲法角度支持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見張炳煌,憲法未規定結婚限於異性,縱以法律設限也是違憲,1994715,聯合報,第11版,民意論壇。

[6] 異國風情:同性戀公證結婚,丹麥開風氣之先,1989102,聯合晚報,第10版,國際。

[7] 林文義,同性戀不能享受租稅減免,1994811,經濟日報,第3版,綜合新聞。

[8] 洪淑惠,同性戀者想辦結婚登記,戶政司:新鮮!祁家威來請命,官方說再研究,1994714,聯合晚報,第3版,話題新聞。

[9] 簡余晏,同性戀者不得辦理結婚登記,內政部戶政司:民法親屬編之規定,都是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1994718,聯合晚報,第4版,綜合新聞。對照法務部199481183律決字第17359號函之作成,時點吻合。劉永嘉,同性「結合」,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內政部與法務部研商後,確認結婚當事人必須是一男一女,中國時報,1994819,第5版,生活新聞。

[10] 梁玉芳/董智森,兩個新郎婚禮,陳水扁將福證,1996111,聯合報,第5版,話題。

[11] 袁世珮,同性戀打破沈默,向法律「求」婚,1995621,聯合報,第17版,社團‧公益。

[12] 雷顯威,夫妻間強迫性關係,算不算強暴?聯合報,199453,第6版,綜合。

[13] 梁玉芳,家暴法四週年,同志仍被遺忘,聯合報,2003623,第A9版,社會話題。

[14] 陳香蘭,女女配:首對女同志婚禮,下月舉行,20021015,聯合晚報,第4版,話題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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