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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禁止內國法院就離婚配偶子女監護權歸屬以性傾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歐洲人權法院第1庭在9月16日以6比1判決(判決全文)認定,波蘭法院係以原告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對其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為差別待遇,未能確實斟酌兒童最佳利益,單純以原告與女性伴侶共同生活之事實,而否定其未成年之最小兒子無法從母親獲得「男性角色扮演」的學習榜樣,而將原監護權改判給父親,構成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結合第8條規定。
這個判決值得注意者:
1. 歐洲人權法院在判決封面,學習歐盟法院判決格式,增加涉及公約條文、重要關鍵字、關鍵判決理由論據摘要,方便讀者在閱讀判決全文前,可以馬上先掌握判決重要核心內容。
2. 歐洲人權法院對於會員國國家權力,不管是立法規範、行政措施或法院判決,都可以予以審查。本件判決表面上當然是法院對於離婚配偶其子女監護權歸屬的裁判,但是法院裁判的依據,實際上是依據所謂「民間社工團體的調查評估報告」,等於間接審查民間團體的意見,當然,最後是因為法院採納這樣的意見而作成判決,原則上符合判決先例,不過,還是招致波蘭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