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天命主義

一半通常是悲傷的開始
莫名其妙好像
失去的比得到的多
好像即將結束,也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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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外國同婚效力認可(岑子杰)案簡評

張宏誠

香港終審法院針對同性伴侶在外國登記結婚回到香港,其外國婚姻效力應否予以認可,於2023年9月5日Sham Tsz Kit (岑子杰)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A 28判決,以一致決認定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未賦予同性伴侶可以向國家請求登記結婚的基本權,因此,也無法因此要求承認外國同性婚姻的合法效力,但在是否牴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關於私人生活之保障的結論上,似乎是以4比1多數承認香港現有法制並未賦予同性伴侶透過婚姻以外其他形式的法律關係以保障其同性伴侶關係,過度侵害其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所保障的私人與家庭生活,就此部分上訴人上訴有理由,原審法院判決應予廢棄,香港政府應於兩年內立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適當」權利義務(這一部份判決主文則應該只有3比2)。換言之,兩年內香港政府必須立法制定如法定伴侶關係(civil unions)或登記伴侶關係(registered partnerships)等婚姻制度以外其他伴侶關係保障制度,但關鍵還是在於權利保障範圍,以及終審法院判決效力能否及於「各機關及人民」。

多數意見只說提供「適當」權利與義務(appropri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但多少算適當?能否有相互繼承權(如本案上訴人所主張)?權利保障範圍如何與婚姻制度相較?一般香港媒體說成「核心權利」,我覺得兩者顯然不同,多數意見似乎沒走到那麼遠。多數意見雖然在論理中提到基本權利保障的「核心領域」與「附隨部分」,但在判決主文並沒有再度強調,而只用了「適當」,倒是因為這樣,大法官林文瀚提出一份個別意見(判決理由第216段至第252段),則是就這一點表示不同意見,認為如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應該是立法形成問題,法院不應該指示立法要區分核心與附隨權利(判決理由第247段),但實際上還是承認,同性伴侶因為欠缺相關法制以保障其伴侶關係,確實已經構成對其私人生活的侵害,而政府也有義務要保障人民私人生活不受恣意干涉(判決理由第232段)。

本案判決在憲法層次的討論,其實不出其他國家違憲審查機關或法院處理同性伴侶爭取與異性伴侶「平等」「婚姻」保障議題(或者應該說同婚議題全世界各國法院或社會爭論的論點就那麼幾個):1. 「沒有讓」同性伴侶「結婚」,到底侵害同性戀者什麼基本權利?2. 假如沒有侵害同性戀者任何基本權利,國家是否還有義務一定要立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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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12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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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10 Mon 2023 21:19
  • 免費

自來水免費,但你不能是水牛
白飯免費,但你不能是飯桶
愛情免費,但你不能當麵包吃
空氣免費,但你不能停止呼吸
免費不是吃到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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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n 26 Mon 2023 21:17
  • 洗澡

貓不喜歡
聽說狗也是
蛇只會蛻皮
海裡的美人魚無時無刻泡在水裡
應該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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