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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守在電腦前注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DOMA合憲性宣判時,我情緒其實非常高亢與激動。

早在1999年,我在政大法研所的碩士論文《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第四章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論述,大概是臺灣中文文獻中,最早討論DOMA以及評析合憲性議題的論文,當時還沒有Lawrence v. Texas的判決,用的是1996年聯邦最高法院Romer v. Evans一案的判決見解,當時該判決多數意見的主筆大法官就是Anthony Kennedy大法官,我當時也直言DOMA違憲,沒想到真的可以看到聯邦最高法院作出違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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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唱一首猥褻的「男體」變奏曲

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消失的主旋律與男同志色情言論的憲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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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

一夜情不是情
利馬不是馬
獺祭的現場
奉獻的不是純粹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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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任課教師:張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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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2001年4月1日,全世界第一場同性伴侶的結婚典禮,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市政廳由當時剛上任的市長Marius Job Cohen以及長期推動荷蘭同志人權運動的記者與同志雜誌Gay Krant的主編Henk Krol的見證下,為三對男同志伴侶與一對女同志伴侶舉行結婚登記註冊儀式。

12年後的今天,全世界承認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的國家已經增加到14個。說快不快,說慢也不慢。在現今各國社會仍然存在著對同性戀者的歧視與污名,能夠平均每年增加1.17個國家承認同性伴侶婚姻平等權,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但話雖如此,難道臺灣還要繼續等下去嗎?還要繼續等到有「社會共識」嗎?難道還要繼續等到全世界承認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的國家多一點再說嗎?要等到多幾點?20個、30個還是50個?還是要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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