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守在電腦前注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DOMA合憲性宣判時,我情緒其實非常高亢與激動。
早在1999年,我在政大法研所的碩士論文《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第四章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論述,大概是臺灣中文文獻中,最早討論DOMA以及評析合憲性議題的論文,當時還沒有Lawrence v. Texas的判決,用的是1996年聯邦最高法院Romer v. Evans一案的判決見解,當時該判決多數意見的主筆大法官就是Anthony Kennedy大法官,我當時也直言DOMA違憲,沒想到真的可以看到聯邦最高法院作出違憲判決。
經過14年,我還在繼續研究LGBT與法律的相關議題,能夠看到自己14年前說的話、提出的見解,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中獲得驗證,真的為自己感到驕傲!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