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馬英九是同性戀--回應曹長青「如果馬英九是同性戀」一文

日昨自由時報專欄「如果馬英九是同性戀一文,充滿諸多過時且錯誤訊息,對之深不以為然。

 

第一,該文以性傾向為個人隱私,卻又與公職人員競選時所謂「誠信」掛上等號,須知,馬英九當年「好丈夫形象」,所展現的是當時的「事實」,即便選民果真以此形象欺瞞而認為「受騙」,但此並不涉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款之規定,而得依據同法第一0五條由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以馬英九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民進黨若真認為「同性戀」果真是「天譴亡國」,那麼就請依同法第七十條規定提出罷免「同性戀者」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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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媒體轉述,陳水扁先生在其所涉案件訴訟程序中,指稱其「據聞」總統馬英九先生與某人有「曖昧關係」之偷拍光碟,又再度挑逗歷來台灣政治人物對馬先生不夠男子氣魄的死角,同時也重演暗諷馬先生「性傾向」的懸疑劇。

護主心切的立法委員立馬振詞:馬總統很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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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老年同志與法律之關連性,其實大部分「同志」與法律之間的建構與影響,於老年同志身為「同志」都必然適用:老年同志也面臨伴侶關係能否合法化,於退休前工作權如何受保障、伴侶相關福利如何爭取,以及退休後相關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之制度如何適用於老年同志身上。

 

首先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處理的是如何看待同性伴侶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合法成立婚姻關係後所適用伴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老年同志而言,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兩項重要意義,則在於成立合法婚姻關係後所自動生效適用的社會保險與醫療救助等實質急迫協助,以及老年同志所依賴的非原生家庭所予以提供的照顧與協助,如何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為這類型的「家庭關係」取得法律上應有的地位與保障,而這些問題可能從生到死的一連串法律問題有待解決,甚至死死後仍須依據伴侶或家庭成員於生前法律關係的界定,以便決定之後法律問題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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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 me \\\\\\\"Querelle\\\\\\\" 


對於老年同志而言,最根本的問題是:青春不再。

 

這意思是:他們不再性感、不再具有吸引力,相對於當下主流文化、特別是男同志某個文化所形成的價值判斷,也相對於男異性戀年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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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009補充:
立報「道歉」啟事在同一篇報導「再次出現」的情形下刊登在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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