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美國也像德國柏林、法國巴黎等城市選出同志市長了!
美國西北岸Oregon州Portland市,在昨日(五月二十一日)由市議員Sam Adams(44歲)以百分之五十八過半數的得票數,高票當選下一屆Portland市市長,這是美國首位公開出櫃的同志獲民選為美國重要城市的最高行政首長。
Portland是地處美國太平洋西北岸Oregon州第一大城(首府為Salem)、西北岸第三大城、美國第二十六大的城市,人口有兩百萬。
Oregon州經過多年的同志人權運動發展,雖然於二○○四年公民投票修憲禁止同性婚姻合法化,州議會仍於隔年(二○○五年)提案立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期間經過多次修正提案,最後確定於今年(2008年)二月四日法定同性準婚姻關係法(Family Fairness Act on May 9, 2007)正式生效。Oregon州是一個觀察同性伴侶關係合法化運動「場域」(Field)中,代表不同社會利益行動者(Agents)在這場域中互動、鬥爭與資本交換的好例子,特別是在立法程序的「共生循環理論」(Recursivity of Law)(法案提出→立法機關審議→討論、折衷、協調、妥協→修正法案→再度審議→再度討論、協調、妥協→修正法案→.....→通過法案→行政否決/司法審查→擱置法案/確定通過→法律施行)裡,Oregon州的經驗,可以作為這個理論的實證案例。
以下是我大略整理Oregon州同志人權與同志伴侶關係法律保障的時間演進,用以推演上揭理論之適用。
1988 Measure 8: 反同志團體(Oregon Citizens Alliance)推動創制,廢止州行政機關制定的性傾向反歧視法,獲州議會通過。
1992 Measure 9: 反同志團體(Oregon Citizens Alliance)乘勝追擊,再度提出創制法案,禁止州所屬公務機關、學校承認同志人權,並須認定同性戀為不正常、不道德的社會異端,惟未獲州議會通過。
1994 Measure 13: 反同志團體(Oregon Citizens Alliance)不死心再度提案,禁止州政府賦予同性伴侶相關權利,仍遭失敗。
1996 Romer v. Evans: 因為聯邦最高法院宣告Colorado州系爭憲法創制案違憲,上揭該反同志團體遂撤銷上述提案。
1997 DOMA: 州議會未通過州防衛婚姻法。
1998 Family Act: 上揭反同志團體試圖修正增設州婚姻法關於一夫一妻之限制,未獲州議會通過。
1999 DOMA: 州防衛婚姻法在州議會再度闖關失敗。
2000 Measur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上揭反同志團體再度提案,禁止學校宣傳、鼓吹同性戀或教授同性戀相關課程,於州議會未獲通過。
2004:
3 March: Multnomah郡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並開放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第一回合開始)
4 March: 反同性婚姻團體Defense of Marriage Coalition (DMC)隨即成立。
24 March: 針對開放同性婚姻,地方法院Li v. Oregon成案。
20 April: 地方法院做出判決,宣告已發出三千多張同性伴侶結婚登記證書依法無據,應屬無效,然承認同性伴侶應受平等保障,判決要求立法機關應於九十日內儘速制定法定準婚姻關係(civil unions)以保障同志伴侶權利。(第一回合結束、第二回合開始)。
21 May Measure 36: DMC尋求連署提案修憲,增加一夫一妻之限制。
1 July: 連署跨過門檻。
3 November Measure 36: Oregon州公民投票,以百分之五十七過半數多數同意,禁止同性婚姻。(第二回合結束、第三回合開始)。
20 December: 州最高法院受理Li v. Oregon一案,暫緩上述修憲案施行。(第三回合結束、第四回合開始)。
2005:
31 January: 支持同性婚姻運動者向地方法院主張修憲程序違法,Martinez v. Kulongoski成案。
21 February Senate Bill 799: 州立法機關提案確認公民投票修憲案,並欲同時禁止法定準婚姻關係合法化。
13 April: 州最高法院於Li v. Oregon一案中支持公民投票修憲案之適法性,並宣告原系爭同性辦伴侶結婚登記無效。然州最高法院並未就法定準婚姻關係表示意見(第四回合結束)。
13 May House Bill 3476/Senate Bill 1000 “Reciprocal Benefits” package: 州立法機關提案保障同性伴侶準婚姻關係(第五回合開始)。
8 July/21 July: 上揭法案於州參議會通過、州眾議會未過(第五回合結束)。
15 July House Bill 3508/Senate Bill 1000: 整合原有法案文字、架構,再度提案(第六回合開始)
5 August: 因立法機關會期結束,該法案因而宣告無疾而終(第六回合結束)。
2007:
January: 民主黨掌握眾議會多數,再度提案保障同性伴侶法定同居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法案文字不再提及婚姻或法定準婚姻關係(第七回合開始)。
17 April/2 May: 眾議會、參議會分別通過該法案(第七回合結束)。
9 May Family Fairness Act: 州長簽署,預定二○○八年元旦生效施行,但卻遭反同性婚姻團體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第八回合開始)。
2008:
1 February/4 February: 聯邦地方法院駁回該禁制令之申請,該法律正式於三天後生效施行(第八回合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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