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第一個超國界人權法院宣告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

美洲人權法院OC-24/17諮詢意見簡介

 

張宏誠

 

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於當地時間201819日公布該院針對哥斯大黎加於20165月就民法有關性別登記相關修法(此部分另外介紹說明)以及同性伴侶是否應予立法平等保障其婚姻權一事,依據美洲人權公約(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64條第2項規定(「在美洲國家組織一成員國的要求下,法院可以就該國任何國內法律同上述國際文件是否一致向該國提供意見。」),於20171124日所作成之「諮詢意見」(OPINIÓN CONSULTIVA OC-24/17 DE 24 DE NOVIEMBRE DE 2017 SOLICITADA POR LA REPÚBLICA DE COSTA RICA)。

在長達89頁的多數意見諮詢意見(僅有西班牙文版本)中,美洲人權法院鉅細靡遺地分析美洲人權公約關於人權保障之相關規範,如何適用於LGBTI人民,特別是公約第1條第1項規定的反歧視條款(「本公約各締約國承允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並保證在它們管轄下的所有的人都能自由地全部地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或其他主張、民族或社會出身、經濟地位、出生或其他任何社會條件而受到任何歧視。」),以及在婚姻這一「法律制度」下,所可能涉及的所有權利義務,並且分析國際間對於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之發展,最後作出諮詢意見:

1. 基於參酌美洲人權公約第1條第1項(反歧視條款)、第2條(公約內國效力)、第11條(私人生活之保障)、第17條(家庭權)、第18條(姓名權)及第29條(法院解釋權限之限制)相關規定之解釋原則下,美洲人權法院一致決定,作成本諮詢意見(理由參照編碼第1329);

2. 美洲人權法院並一致同意,認為:

2.1. 基於公約第11條第2項(「不得對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當的干涉,或者對其榮譽或名譽進行非法攻擊。」)及第17條規定 ,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平等結婚之權利(理由參照編碼第173199);

2.2. 會員國必須依據公約第11條第2項及第17條第1項(「家庭是天然的基本的社會單位,並應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規定之意旨,立法尊重並保障同性伴侶與其家庭關係所延伸之所有一切權利(理由參照編碼第200218);

3. 美洲人權法院最後以6票贊成、1票反對比數,通過諮詢意見,認為依據公約第1條第1項、第2條、第11條第2項、第17條及第24條(「在法律面前人人等。因此,他們有權不受歧視地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規定,會員國必須確保在「適用既有法律制度規範」及其保障之「所有權利」,包括結婚權,同性伴侶必須與異性伴侶享有一致的平等保障之權利(理由參照編碼第200228)。

也就是說,必須在既有民法規範下(排除專法之可能),賦予同性伴侶平等享有與異性伴侶結婚及組織家庭的所有一切權利排除豁免或除外規定)。

本諮詢意見,除多數意見外,分別有Humberto Antonio Sierra Porto法官提出一份協同意見,以及Eduardo Vio Grossi法官提出一份不同意見。

 

美洲人權公約條文摘錄

1

一、本公約各締約國承允尊重本公約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並保證在它們管轄下的所有的人都能自由地全部地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或其他主張、民族或社會出身、經濟地位、出生或其他任何社會條件而受到任何歧視。

二、在本公約內,“人”是指每一個人。

2

遇有行使第1條所指的任間權利或自由尚未得到立法或其他規定的保證時,各締約國承允依照它們各自的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為使這些權利或自由生效所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11

一、人人都有權使自己的榮譽受到尊重,自己的尊嚴受到承認。

二、不得對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當的干涉,或者對其榮譽或名譽進行非法攻擊。

三、人人都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上述干涉或攻擊。

17

一、家庭是天然的基本的社會單位,並應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二、巳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的結婚和建立家庭的權利應予承認,只要他們遵守要求的條件,而這些條件並不影響本公約規定的不受歧視的原則。

三、非經擬結婚的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同意,不得結婚。

四、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保證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和解除婚姻時的權利平等和責任適當平衡。在解除婚姻時,應僅根據兒童的最大利益,對他們規定必要的保護。

五、法律應承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權利。

18

一、人人都有權取名和用其父母的姓氏或用其父母之一的姓氏。

二、法律應規定保證所有人都享有這種權利的方式,如有必要,可使用假名。

24

在法律面前人人等。因此,他們有權不受歧視地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

29

本公約的規定不得作如下的解釋:

(一)允許任何締約國家、集體或個人壓制享有和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和自由,或對這些權利和自由加以比本公約規定的更大的限制;

二)限制享有或行使任何締約國法律所承認的、或者上述國家之一是締約國的另一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或自由;

三) 排除人類人格所固有的,或作為一種政府形式的代議制民主所產生的其他權利或保證;或者

排除或限制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或其他同樣性質的國際文件可能具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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