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上關於「公民權」的重要見解

 

當年我選擇到歐洲唸書,很大原因是當時我的研究,並沒有太多關於「歐體法」(「歐盟法」)就同志人權與同性伴侶關係保障的論述。雖然我在Leiden念歐體法,碩士論文也是寫歐體法與同志人權與同性伴侶,但是中文論述一直沒有太多產出。當年我的主張就是依據歐體法/歐盟法關於「公民權」(citizenship)與四大自由與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歐體法/歐盟法上的「配偶」(spouse),不僅指「合法婚姻」關係下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具有「同等」伴侶關係的當事人,甚至即便是歐體法/歐盟法並無法介入內國法婚姻制度的「判斷餘地」,歐洲也一直沒有所謂「歐洲國際私法條約」,但在上面歐體法/歐盟法的基本原則之下,不能因為內國法對婚姻關係的規範差異,導致同性伴侶在歐盟自由移動或工作權同工同酬,顯然與異性伴侶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之前歐體法院/歐盟法院判決一直不願意直接定義「配偶」,而從效果上認定違反同工同酬等原則。這次在歐盟法院C-673/16 Relu Adrian Coman and Others v. Inspectoratul General pentru Imigrări and Others一案中,由比利時籍總辯官(Advocate GeneralMelchior Wathelet向法院提出的審查報告(意見)(Opinion ECLI:EU:C:2018:2)中,建議法院對於該案認定「配偶」的概念,包括同性婚姻的同性伴侶,准許歐盟會員國人民,其合法結婚之非歐盟會員國伴侶,得適用「配偶」身分申請歐盟居留的相關權利。

 

中文新聞報導誤以為總辯官審查報告就是歐盟法院之判決意見,應予修正注意。

 

歐盟法上公民權簡要說明,參考張宏誠,什麼是公民權?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與歐體條約的概念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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