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在大英國協的發展是一個複雜而有趣的法律社會學議題。

許多國家在英國殖民統治之前,實際上對於同性戀者並沒有太多法律規範(或限制侵害),而當英國殖民帶入英國法律規範作為殖民地重建法律規範後,許多國家就開始有了英國法上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在陰道性交與非陰道性交性行為上的差異,以及處罰非陰道性交性行為的刑法規範。

當然,婚姻法上也依循判例法(習慣法)有了生物學上一男一女的認定,因此也限制同性戀者與性別重置者的婚姻平等權。


當這些殖民地國家獨立之後,很多國家開始擺脫英國法,許多跑得比較前面的國家,比如說加拿大、南非、紐西蘭等,都開始透過自己國家的司法或立法途徑保障廣義的LGBT性少數基本權利,統一性行為合法同意年齡、非陰道性交予以除罪化以及賦予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


不過,當然也有很多國家在獨立之後,仍然維持英國統治的殖民法律規範,例如香港、新加坡、澳洲、印度等等,一直要數度透過司法案件才艱辛地擺脫英國殖民時期的法律陰魂,也有一直在惡夢中醒不過來的國家,例如新加坡以及目前大部分仍處罰非陰道性交性行為的非洲國家。


這種殖民母國與殖民地國在殖民時期與獨立後的法律互動與發展,我在幾年前觀察西班牙同性婚姻法時有提出一些看法


從刑法管制的性行為合法同意年齡與非陰道性交性行為的除罪化而言,主要取決於殖民地國有沒有建立一個較為獨立自主的司法體系,例如加拿大、南非、印度與新加坡及其他非洲國家的比較;而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不管是荷蘭、西班牙、法國乃至於英國,由於婚姻法在殖民地國的徹底改造,這些殖民地國在獨立之後,原則上在昔日母國有了新的規範之後,不管是在法律規範體系與語言文字在繼受法上的便利性而言,通常都具有較大的吸引力。實際上殖民母國也都想繼續透過這些法律規範在昔日殖民地國發揮影響力,不只是政府而已,平權運動組織也一樣,這在西班牙的例子最明顯。


因此,像荷蘭、法國,在通過新法賦予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後,對於仍維持「屬地」關係的「國家」,原則上都會「鼓勵」屬地跟進「母國」的新法,丹麥與格陵蘭也一樣。英國也是。即便沒有這種明顯的動作,屬地的同性戀者也會積極透過司法途徑主張與母國的「婚姻平等保障」,就像日前英國屬地開曼群島「地方法院」(Grand Court)透過判決,宣告婚姻法一夫一妻的要件限制違憲


用Bourdieu的場域理論,都可以很清楚地找到這些發展的軌跡與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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