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人數

張宏誠

2015.06.11

1.司法院大法官最原始的設計,在1947331公布、同年624日施行的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大法官人數就是9人(合理推論是因為仿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為定位),但在施行前於同年1225日憲法施行同日,司法院組織法突然修正,大法官人數突然增加為17人。(值得考察原因)

2. 許老師的理由是效率與節約。人數變9人不見得有效率,關鍵在於可決人數。15人假如不是法律違憲三分之二可決人數,效率真的會比9人差?開會時間與模憲當然不同,因為正牌大法官是專職,沒有湊不到時間開會的問題。節省公帑也不見得,否則普通法院法官也該減少。但增加助理的確是最迫切的制度條件。

3. 計算人數上,許老師是將今年四位被提名人直接刷下?否則今年4位提名通過,人數還是15人,明年10月底5位大法官卸任,人數是10人,要怎麼讓一位任期還沒到的大法官卸任?

4. 至於代表性,違憲審查機關為什麼要代表性?代表性是意見多元?什麼程度才是多元?多元的預設真的是對的?多元是社會多元還是政治多元?9人仿效韓國或其他亞洲憲法法院,分別由行政、立法、司法各任命三人?彼此不能干預?這樣是多元?

5. 最後是大法官審查意見的程序,9人就不會逃避發言義務?9人就不會濫用發言權利?什麼是濫用?未來原則上要言詞辯論,難道一定都要發言?不發言就是未善盡義務?有效率是審查會議主導的問題,不是人數的關係。

6. 有效率的另一個關鍵是意見一致性。這意見一致性,與來源多元是一個根本衝突,9人假如來源多元,就可能有9種意見,所以提名或任命控制意見一致性,才是有效率的關鍵。以美國為例,自由保守明確後,提名進去補位的,原則上就是維持這種平衡,但也看到平衡在提名與就任的差異,但終身制與任期制下,這種差異出現的可能性或許不同。也就是說,假如跟韓國一樣,三權各任命3人,意見就至少可能有3種,15人假如也是三權任命,意見也是3種。達成意見一致性的難度差不多。

7. 人數是一種邏輯理性還是制度選擇?人數因此影響效率?

下表是世界各國違憲審查機關的法官人數。

國家

成立時間

人數

任期

提名/同意

亞洲

日本

 

15人(三小庭、一庭5人,15人組成大法庭)

 

 

韓國

 

9

6年可連任

三權各3

蒙古

 

 

 

9

6

三權各3

柬埔寨

 

9

9年(每3年換3人)

司法、立法與國王各3

印尼

 

9

5年可連任1

三權各3

緬甸

 

9

任期5

三權各3

泰國

 

9

任期9

最高法院3人、最高行政法院2人、法律專業背景2人、政治學專業背景2

歐洲

德國

 

16人(二庭,一庭8人)

 

 

 

奧地利

 

正副院長及12

任期以70歲為上限

(提名任命複雜,但與德國相近,與政黨推薦有密切關係)

義大利

 

15

 

9

(三權(最高法院3人、行政法院1人、審計法院1人;國會與總統各5人,國會要三分之二同意)各5人)

俄羅斯

 

19

12

 

 

白俄羅斯

 

12

11

總統、國會各6

 

波蘭

 

15

9年不得連任

 

匈牙利

 

11

9

 

土耳其

 

11

4

提名複雜,從中自選正副院長

羅馬尼亞

 

9

任期9

總統及上下議院各3人,每3年換3

保加利亞

 

12

9

三權各4

捷克

 

15人(正副院長以外3人一庭分4庭)

任期10

正、副院長2人由法官自選

阿爾巴尼亞

 

9

9年(每3年換3人)

 

美洲

美國

 

 

 

 

加拿大

 

 

 

 

哥倫比亞

 

 

 

 

秘魯

 

7人任期

5年不得連任

 

非洲

南非

 

11

15

 

8. 9人的確是亞洲憲法法院的多數,韓國憲法法院9人(三權各3人)任期6年可連任(一年作出多少案件?)、蒙古9人(三權各3人)任期6年(一年作出多少案件?)、柬埔寨9人(司法、立法與國王各3人)任期9年每3年換3人(一年作出多少案件?)、印尼9人(三權各3人)任期5年可連任1次(一年作出多少案件?)、緬甸9人(三權各3人)任期5年(一年作出多少案件?)、泰國9人(最高法院3人、最高行政法院2人、法律專業背景2人、政治學專業背景2人)任期9年(一年作出多少案件?)

9. 關於案件量分配與消化問題。大法官人數由現行15人降為9人,尚會影響個別大法官分配案件件數與處理案件負擔問題,假設目前大法官每年收受聲請解釋案件數量已趨穩定,例如目前每年聲請案件數已維持在700件上下,則以目前大法官扣除院長、副院長係以其他大法官每輪分六件而分配一件之方式,即院長、副院長分配案件數量係其他大法官六分之一,則720件聲請案件,目前扣除院長、副院長(9件)外,其他13位大法官每年每位平均輪分主辦聲請案件約54件((54x13)+(9x2)=720)。將大法官人數降為9人後,原720件聲請案,則需由7位大法官分擔原13位大法官的案件數量,即每位大法官每年案件量會增加近一倍。以目前大法官一位助理,未來雖有可能調派實任法官協助大法官審查案件,但調辦事法官人數能否無限制增加?若僅有一位調辦事法官,大法官充其量也只是比現行一位助理多一人協助案件審查,但分擔案件量也急增一倍。

昨天回應了許玉秀老師討論下修司法院大法官人數為9人的意見。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並沒有大法官人數規定(若干人),而是在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才明定15人。而大法官人數在之前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及修憲也都曾有討論,最後15人之數,應該推敲其原因。但可見違憲審查機關法官人數並無一定道理。

以魔術數字9人為始祖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於聯邦憲法也沒有規定人數,因此,最開始聯邦最高法院人數為了三分之二的可決人數是6人。之後人數也曾在5人與10人間變動,一直到1869年國會立法、1871年施行定為9人而固定延續至今。但人數當然涉及司法與行政之間的互動,也就是9人限制,總統就無法在終身職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有太多「控制」的權力,最有名的一次事件,便是1937年美國羅斯福總統的法院改革法案("court-packing plan")

在新政被最高法院打槍不爽,羅斯福總統乾脆想多一點自己人馬進去最高法院,就不會一直跟他的新政唱反調,因此想修法,讓聯邦最高法院現任大法官有年齡70歲以上者,總統就可以再提名大法官,人數最多6人(所以加加也變成15人),但最後因為大多數同黨(包括副總統John Nance Garner)同志反對下以失敗告終。對此,美國學者Akhil Reed Amar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9人之數,已經成為美國的「不成文憲法」。(AKhil Reed Amar, America's Unwritten Constitution 353-356 (2012).

我最後的意見是:在不修憲或修憲根本沒希望之下,透過大審法或以審理規則,將15人制度分三庭(仿德、日),然後案件分流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以分庭審查法律違憲則以大法庭審查,或者都以分庭審查,可以上訴大法庭(仿歐洲人權法院)。分庭分流之後,案件審查速率會大幅提昇,也能處理更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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