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第3庭併案審理3件同志伴侶聲請案(Fedotova and Others v. Russia),於7月13日以無異議一致判決認定,俄羅斯迄今仍未給予同性伴侶關係雙方當事人任何法律上的權利保障,牴觸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私人與家庭生活之意旨,但以5比2否決聲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有2位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1. 俄羅斯目前完全未給予同性伴侶任何法律上的權利保障,甚至在憲法明文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

2.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先例,目前承認從公約第8條導出會員國有給予同性伴侶關係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定權利保障的「積極作為義務」,但尚未承認可以透過第8條結合第14條,會員國必須承認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享有完全一致的「結婚權利」,但一旦對於異性伴侶有給予「婚姻」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就必須依據第8條結合第14條規定,給予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利保障。

3. 所以,俄羅斯迄今未就同性伴侶關係雙方當事人給予一定的法律保障,當然牴觸公約第8條;由於異性伴侶在俄羅斯並沒有婚姻以外的伴侶關係保障,因此就無須處理公約第14條。

4. 這個判決跟其他所有國家法院判決一樣,還是繼續回應反對論據:

4.1. 事實上沒有禁止同性伴侶共同生活,並不等同於給予法律上一定權利保障;所有權利義務都必須基於法律上一定身分關係,而目前只有異性伴侶可以透過結婚獲得法律上權利保障,而同性伴侶既然無法「結婚」,當然就無法獲得基於「婚姻關係」所賦予的權利保障,日常社會生活自然受到種種限制。

4.2 俄羅斯主張社會多數人反對同性婚姻,但公約所保障的權利,正是為了避免多數暴力對於少數群體的權利壓迫,更無須經由多數人同意才給予保障。這點否定了以所謂「社會共識」(甚至包括公民投票)作為反對給予同性伴侶關係法律保障的正當性。

4.3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於被「同性戀」污染所以禁止同性戀或任何相關刊物、訊息,這項說法已經被法院之前相關判決所否定,無須再論。

4.4 為了維持「傳統婚姻價值」而禁止同性伴侶享有一定法律保障的說法也不成立;法院不否認這項理由的目的正當性,但同性伴侶在法律上成立一定「伴侶關係」而獲得權利保障,並不會因此禁止或導致異性伴侶不能結婚,對於異性伴侶的任何權利也不會因此有所減損。

4.5 會員國對於婚姻關係的立法,固然享有一定的「判斷餘地」,但「完全沒有」給予同性伴侶任何法律上的權利保障,顯然逾越判斷餘地的裁量範圍,因而牴觸公約第8條對於同性伴侶私人與家庭生活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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