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10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10 PM
教室:研揚大樓TR413-2 任課教師:張宏誠
一、課程目的
雖然這門通識課的名稱是「性別與法律」,但沒有要專門討論女男之間交往互動的法律常識,讓你知道跟父母家人間相處、女男朋友交往、女男同學與老師互動間可能會產生什麼法律問題;這門課這學期要用來介紹法律知識的案例,是性傾向與法律,特別是以性傾向中的「同性戀」作為介紹與討論憲法與相關法律規範的適用對象與案例。但透過基本法律概念的介紹與說明,對上述人際關係互動,你也可以透過這學期學習的基本法律常識,應用到所有其他「性別議題」。
的確,你看到課程名稱,並無法直接聯想到整學期課程都在講「同性戀」,這也是為什麼需要在選課前看過授課大綱,才能真正知道這學期課程內容。但我也沒有騙你,我的確是講「性別」與法律,只不過這裡的「性別」,並不只是「生理性別」(sex)的「女」與「男」(何況生理性別也不只有兩種),而是最廣義的「性別」概念(sexuality)。
我希望從最基本的憲法概念講起,讓你學到從憲法角度如何看待人際關係、如何思考問題、如何透過法律解決問題。而同性戀議題,只不過是這些憲法概念與思考邏輯方式的應用。
那為什麼不用一般社會大眾多數生活會遇到的女男關係加以應用解說呢?因為那是從盤古開天(或者你要說創世紀)開始,人類社會文明就都在討論的議題,我當然也可以這樣教你,但那跟你學習是為了開拓視野、認識跟自己不一樣生命經驗的目的就有不同層次的意義了。
更何況,生活在臺灣社會,看見同性戀者,已經不是像看見鬼神一樣禁忌了嗯~~或許社會的不同角落還是,那就更應該修課好好認識一下了。
但你會問,我是異性戀者,我幹嘛要認識同性戀者的生命經驗、知道法律怎麼保障同性戀者?因為我說了,用現在是弱勢被歧視的同性戀者作例子,學會的不是「同性戀法律常識」,而是怎麼「保護自己、欣賞異己與捍衛美好的共同生活環境」,就像你假如不是女性,也會學習女性的生命經驗與法律保障概念,如同你不是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外籍移工、環境污染受害者、土地遭違法徵收者甚至是雙重性徵者、性別認同不一致的跨性別或性別重置者、肥胖者、顏面受損者等等。
說了這麼多,其實是希望你不要誤解,上這門課讓你變成同性戀、強迫你接受同志教育、讓你被其他同學懷疑是同性戀者,而是可以「自己願意」(不要再說我騙你了)、放心地、開放自我心胸地走進教室學習,走出教室也一樣學習,並且運用課堂所學,讓你變成一個更有趣的人、讓你的生活環境更自在。
二、授課方式
我知道你理論上沒有法律學習的經驗,我也不會跟你講非常高深的理論,我希望透過我們之間的提問與對話,建立你對憲法的基本概念,並且學會透過憲法角度與思考邏輯方式,去學習你日常生活中會面臨到的性別議題與法律規範,並且經由同性戀者權利保障議題作為案例,練習如何把課堂上短時間學到的模糊概念加以具體運用。
由於你沒有基本的法律常識,因此,課堂上提供的講義與參考資料的課前閱讀與課後複習,將是你參與課堂討論的重要基礎。我希望你來上課不是一直聽我講課,而是跟我一起思考問題、討論甚至也提供我從你身上學習的機會,同時練習如何把你的問題、意見完整地說出來。因此,我很重視我們課堂上的討論(即便透過視訊上課)與參與程度,畢竟,這是我和你最直接的互動,也是我直接觀察你學習成果的機會。我希望你帶著心、帶著腦子、帶著手、帶著耳朵和最重要的,帶著口來教室。
當然,我也會用最簡單的方式,讓你學習基本憲法思考方式與法律概念;請不要擔心提出愚蠢的問題、說出錯誤的答案,因為你就是來學習的,這些不正是再自然不過的嗎?但我希望,你能夠按時上課、繳交作業、參與討論,這樣就夠了。
三、授課綱要
本學期授課進度暫訂如下:
09/24 第1講:我是同志嗎?:性、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的基本概念
& 課前準備:寫出你對「同性戀/同性戀者的10個疑問」(包括你自己想知道或聽到的看法而有疑問的),並註明學號、姓名、頁碼,用A4紙列印出來,在第一次上課時繳交。
10/01 第2講:誰是同志?自我認同、隱私權保障與「出櫃」爭議
10/08 第3講:同志在哪裡?當代同志運動與臺灣社會及法律
&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 (2000)
10/15 第4講:為什麼討厭同志?:性別階層化與同性戀恐懼症
&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 (2002)與法律人的同性戀恐懼症(2006a)
10/22 第5講:為什麼不能歧視同志?:憲法保障平等權的基本概念
[參與課外教學活動行前說明]
10/29 第6講:同志教育會讓我變成同志?性別平等教育與同志學生權利保障
&課前閱讀資料: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性別平等教育法暨施行細則
[10/30 課外教學活動:臺灣台北同志驕傲遊行]
活動目的:為實踐「在日常生活行動中看見性別與法律」之課程目的,感受作為性異議少數族群可能受到的歧視眼光,並觀察社會中同志期待展現自我的困難環境,本學期課程課外活動乃安排參與第19屆臺灣同志遊行(https://www.taiwanpride.lgbt/)。
暫訂活動辦法:於2021年10月30日同志遊行當日,修課同學可各自組隊或單獨自行參與,我將信任各位參與情形,不再集合點名簽到與簽退。 [遊行地點待主辦單位公布確認後隨時修正]
活動記錄:此項活動將由授課教師沿途記錄拍攝。
活動評量:參與遊行結束後,寫出2000字以上之參與遊行與觀察心得報告及10張以上照片,於隔週上課時(2021年11月5日),將文字報告用A4紙列印出來繳交,並寄送電子檔與照片圖檔到教師信箱(changhongcheng@outlook.com)。
11/05 第7講:我的宗教憎恨同志怎麼辦?宗教自由與同志平權的爭議
11/12 第8講:我的老闆討厭同志怎麼辦?同志工作權保障相關議題
& 課前閱讀資料:性別工作平等法暨施行細則
11/19 第9講:臺灣同志為什麼一定要結婚?臺灣同性伴侶爭取婚姻平等保障之歷史發展
&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祁家威以司法途徑主張同性婚姻的歷程
11/26 第10講:同志為什麼不可以結婚?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的憲法基礎正反理由
& 課前閱讀資料: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必讀);張宏誠 (2002),第2章及第4章
[小組討論正反理由]
[12/01 世界愛滋日(World AIDS Day)]
12/03 第11講:誰決定同志可不可以結婚?爭取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的途徑選擇
&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201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含理由書)與2018公投提案
12/10 第12講:同志結婚會是什麼樣子?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的制度選擇與實踐結果
&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 (2016)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12/17 第13講:同志養的小孩會變成同志?單身同志與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的正反理由
&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女同性戀者收養子女聲請的判決評論(2008)
12/24 第14講:同志一定不能生小孩?同志適用人工生殖與代理孕母制度爭議
2022
01/07 第15講:同志要去哪裡找「圈內人」?同志社交文化的法律管制
[補充教學]
01/14 第16講:同志老了怎麼辦?老年同志的權利保障議題
& 課前閱讀資料:張宏誠,有一天當同志不再青春(2009)
[期末作業檢討]
四、評分方式
1. 本課程無期中及期末考試。
2. 「台灣台北同志驕傲遊行」為本學期課外活動,須出席簽到,並繳交參與遊行心得。
3. 針對學期初自己寫的「對同性戀/同性戀者的10個疑問」中,挑選一個問題,以本學期課程所學的知識,提出自己的看法撰寫期末報告,字數不得少於2000字,於2022年1月7日用A4紙列印出來繳交,並寄送電子檔到教師信箱(changhongcheng@outlook.com)。
4. 學期評量將於2021年1月15日於課堂上檢討。
五、參考書目
張宏誠(2002),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6月。
------------(2016),此起彼落的白晝煙火—臺、日兩國同性伴侶註記制度之比較,月旦法學雜誌,第255期,頁157-186 (8/2016)。
------------(2014),同性伴侶以司法途徑主張婚姻平等保障之可能性初探—南非憲法法院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and Another v. Fourie and Another一案判決之借鏡,月旦法學雜誌,第224期,頁57-92 (1/2014)。
------------(2012),一山放過一山攔:國際間LGBT社群人權保障議題鳥瞰,台灣人權促進會會刊TAHR PAS,2012年春季號,頁42-45 (3/2012)。
------------(2011),雖不獲亦不惑矣—美國同性婚姻平等保障司法判決之回顧與展望,成大法學,第22期,頁143-228 (12/2011)。
------------(2006a),法律人的同性戀恐懼症—「晶晶同志書庫」案簡評及其聲請釋憲的現實考量,司法改革,第60期,頁24-38 (2/2006)。
------------(2006b),同性戀者與仇恨犯罪的立法芻議,司法改革,第60期,頁40-46 (2/2006)。
------------(2004),爭取彩虹下的權利—台灣同性戀者平權運動的策略與展望,全國律師,第8卷第2期,頁67-89 (2/2004)。
------------(2001),論歐洲人權公約對同性戀者之保障,收於何春蕤編,同志研究,頁117-181(5/2001)。
------------(2000),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歧視審查基準之研究—從「性別平等」論同性戀者平等權基礎,東吳法律學報,第12卷第2期,頁47-88 (12/2000)。
------------(2012),祁家威以司法途徑主張同性婚姻的歷程http://narzissmus.pixnet.net/blog/post/31317457
------------(2009),有一天當同志不再青春 https://narzissmus.pixnet.net/blog/post/23241335
------------(2008),臺灣同志為什麼一定要結婚?http://narzissmus.pixnet.net/blog/post/7148762
------------,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女同性戀者收養子女聲請的判決評論(附判決書原文)。http://narzissmus.pixnet.net/blog/post/8557075
張娟芬等著,揚起彩虹旗—我的同志運動經驗1990-2001,心靈工坊,2002年。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彩虹熟年巴士:12位老年同志的青春記憶,基本書坊,2010年。
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當我們同在一家:給想生小孩的女同志,女書文化,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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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ard, Arthur S. & Patricia A. Cain. Sexuality Law.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5.
MacKinnon, Catharine A.. Sex Equality: Lesbian and Gay Rights. 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 2003.
Nussbaum, Martha. 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Rubenstein, William B., Ball, Carlos A. & Schacter, Jane 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the Law. 4 th. Ed. West Publishing Co.,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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