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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別、法律規範與公共秩序

臺灣10月間接連兩起「男扮女裝」案件判決,一南一北,判決結果也天差地別:

北者為中年男性穿著臺北市某傳統性別單一女校制服,於「星期六中午」從大門旁小門進入校園,卻被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起訴;女性姓名之法官也認為,「男扮女裝」確實會因此「造成校園師生心生驚恐」而認定構成犯罪,處拘役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參照)。

但同樣事實於南者為年輕男性,同樣穿著高雄市也曾是傳統單一性別女校但現為混合男女校之女生制服,在「星期四傍晚」進入校園內「行走」,警察就單純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移送法院裁處;同樣女性姓名之法官卻認為,行為人「當時除著女裝外,並未做出任何驚嚇他人之行為」,穿著女裝僅為紓壓,沒有破壞門鎖、物品,「難認其所為有驚嚇他人之意或有何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虞」而不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參照)。

思考:

1. 假如今天是「女扮男裝」進入傳統單一性別男校,法院判斷會有不同嗎?

2. 傳統單一性別女校門禁為何比男校嚴格?

3. 下課或例假日進入學校需要許可嗎?假如學校開放時段進入,是「無故侵入」?

4. 高中以上學校還需要門禁?大學為何不用?

5. 不符合「社會性別」的外貌,真的就會讓人心生恐懼?

6. 穿著非社會性別下符合生理性別之服裝,會驚嚇他人?會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

7. 不是學校而是其他建築物,難道單純穿著與生理性別不符而違反社會性別的服裝、打扮,難道也會驚嚇他人?

這讓人想起多年前,還叫「李幼新」的影評人,因為留長髮也同樣因違反「違警罰法」而被抓進警察局的往事,還有近期葉繼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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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rzissm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