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之同性伴侶,也可以適用「事實上婚姻關係」而請求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
1. 事實上婚姻關係包括同性伴侶:
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於3月26日以4比1廢棄原判決(令和4年(行ツ)第318号、同年(行ヒ)第360号判決),認定同性伴侶相當於日本「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及支援法」(我國也跟著訂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謂「事實上婚姻關係」,亦得請求遺族給付金(即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遺屬補償金」)。
2. 多數意見:
多數意見認為,這種給付金是為了避免因為犯罪被害人死亡,其民法上之配偶必然遭受精神及經濟上之打擊,藉以降低或減緩所受打擊,並且將此種給付金之範圍,擴張至有相同打擊而有必要予以減緩之犯罪被害人經營共同生活之人,既如此,則無論該等共同生活之人,無論是與犯罪被害人不同性別或相同性別,兩者並無差異,單就條文的文義解釋便可導出。原審判決與上開意旨牴觸,廢棄發回,由原審法院進一步認定是否該當「事實上婚姻關係」之要件。
3. 協同意見:
裁判長林道晴提出一份協同意見,認為從該規定之文義及體系解釋,遺族給付金本來就具有減輕犯罪被害人之精神與經濟打擊,與反對意見認為具有損害賠償性質並不相同,自然不能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嚴格要件相提並論。
4. 不同意見:
裁判官今崎幸彦提出一份不同意見,認為遺族給付金具有損害賠償性質,一旦將給付金適用範圍擴大,會造成犯罪被害人相互間的利益對立,導致整體犯罪被害給付制度喪失其意義與功能。從損害賠償觀點,假如犯罪被害人的同性伴侶也可以主張遺族給付金,等同於承認同性伴侶具有民法上的特定「權利」;此外,多數意見此種解釋將影響其他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所謂「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必然是植基於長久歷史承認的異性婚姻下,而同性伴侶是否得成立婚姻關係是近年來的發展,是否能直接認定同性伴侶就等同「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今崎裁判官也表示無法輕易回答而作出判斷。多數意見透過這種「暗渡陳倉」的個案解釋,藉以提供同性伴侶若干法律上保障,但對於同性伴侶法律關係的權利保障議題,涉及社會上對於家庭概念及人民不同價值判斷,毋寧是憲法解釋上牽涉甚廣的議題,不能透過個別法律的解釋而迴避所涉及的整體困難爭議。因此,原審判決並無牴觸憲法第14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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