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可以存在於社會的「看不見」的角落裡,…最多只是在7月15中元普渡在「人類」的空間逛逛,其他時間出現,符紙、桃木劍伺候!!或許我們不正也帶著護身符,儘管我們往往看不見「鬼魅」?!」(注1)

一、導論:5月17日「國際對抗同性戀恐懼症日」的由來

(一)因為看見「同性戀」而恐懼?

對於大多數異性戀者或普遍社會大眾而言,現今同性戀者的地位,不管是社會層面或法律層面,已經是有史以來最自由、最受保障的時候。同性戀者與同性戀議題舉目可見,大都市標榜的同性戀村(gay village)或同性戀街(gay street),每天報紙、電視新聞、電視節目、電影等藝術創作,都可以沾上同性戀的邊,而成為新聞追逐的焦點。大多數人也都承認,國際間對於同性伴侶婚姻保障等相關權利,不管是在制定法律或司法判決上,早已獲得空前勝利;連一向被認為是歐洲最保守的國家英國,也立法保障同志伴侶關係,並在2005年12月5日正式生效施行。而在台灣,八○年代初作家白先勇筆下那群「在最深最深的黑夜裡,獨自徬徨街頭」的同志,早已化身為流行時尚的代名詞、「轟趴舞會」的快樂身影,甚至「三年前」煞有其事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也都準備要承認同性戀伴侶間的「某種程度」的法律關係。很多人便會問:那同性戀者還不滿足嗎?

然而,同性戀者在不同國家、社會裡,其實並沒有真的獲得一個最簡單的平等尊重與權利保障。報紙、電視新聞雖然可見同性戀議題,但強烈地存在窺奇侵私(連續不斷的轟趴事件、女同志護士結婚等)或科學病態研究(例如每隔一段時間便有所謂「同性戀成因的重大發現」,或者「終於」找到可以「治療」同性戀的方法)的立場。這種「逛動物園心態」的報導,只是刻板印象的浮濫重製與假中立的商業營私,甚至刻意或間接引導社會大眾更加歧視的負面觀感。台灣政治人物也仍然不斷消費同性戀議題,甚至已磨刀霍霍,準備劈以致命一擊,例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的反銼、退步修法。必須承認的是,法律制定或司法判決,並無法一朝一夕便徹底改變多數人對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變性慾者或其他所謂「多元性傾向」族群(Lesbians, Gay men, Bisexuals and Transsexuals, 一般國際社會以英文縮寫LGBT表示之)的認知。從歐美同志人權發展的過程可知,同性戀者的平權保障,惟有不斷的運動推廣、社會訴求的發聲,才有水到渠成的效果,而這樣的歷程,可能長達數10年之久都未必可及,如同美國同志平權運動30年歷史,仍無法遏止許多同性戀者權利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悲劇發生。

(二)走出暗櫃、驕傲現身、集體發聲

但最壞的年代也是最好的年代。七○年代風起雲湧的同志平權運動,造就了現在國際間對同志人權的保障與逐漸重視,不應忘卻的是,二十世紀中葉前對於多性族群的迫害,卻也是歷史上最黑暗、最悲慘的年代。德國納粹的集中營屠殺、共產、回教世界的酷刑嚴禁,乃至六○年代美國「麥卡錫獵巫黑潮」,至今仍是揮之不去的夢魘。同性戀者仍然是被歧視迫害的一群社會邊緣人。仍有國家或地區對同性性行為大刑伺候,更有傳出同性戀者因此而遭斬首示眾的可怕卻真實存在的案例,多少無辜亡魂在這種近似瘋狂的「同性戀恐懼症」下失去了最寶貴的生命。歐洲人權法院時至2003年還得以判決宣告,奧地利關於男同性戀者間「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age of consent)的差別規定 (注2),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隱私權的保障 (注3),既使距離第一宗宣告系爭規定違反公約的案例,早已是20年前的「天寶遺事」。據統計,僅八○年代至公元2000年20年間,便有多達1960件同性戀者確定謀殺案例。換言之,時代巨輪的前進,並沒有因此改善身為同性戀者的命運,皇皇二十一世紀,全球各地仍不斷上演「追殺同志」(Kill Gay)的續集,像「台灣龍捲風」似的越演越劇。現代民主社會所標榜的多元寬容,至今仍是寫在雲端的誓言,遙不可及。

由於過去許多國際平權運動,因為整合民間力量不易而功敗垂成。之後,便有一連串結合國家認同的「紀念日運動」,逐漸獲得成效,例如12月1日的國際愛滋日等等。有鑑於此,由法國學者Louis-Georges Tin發起的「國際對抗同性戀恐懼症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IDAHO,以下簡稱「國際反恐同日」) (注4),便是希望藉此喚醒全球人類的省思,重視國際社會間仍有一群人,因為他們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正在遭受身體與心理上的殘害與煎熬,甚至因此成為仇恨犯罪的標靶,活在暴力與恐懼的陰影下。因此:

   在國際反恐同日,要激發人類對於異己的包容接納之心;
   在國際反恐同日,要匯集歷年來所有同志平權運動的能量與成果;
   在國際反恐同日,要重整國際間不同國家地區同志平權組織的活動。
   在國際反恐同日的這一天,要向世人宣示平等的普世價值、爭取多性族群的生存空間、對抗並抑止「同性戀恐懼症」的發作與後遺症;
   在國際反恐同日的這一天,團結所有多元性傾向族群的力量,一齊在全世界發聲!

本文意在指出,這樣的「同性戀恐懼症」不僅存在於台灣社會普遍大眾的心態上,同時也反映在司法判決上,影響著法官在具體案件上的認識用法;近期的「晶晶同志書庫男性情色雜誌妨礙風化案」(以下簡稱「晶晶案」),其一、二審判決則更已顯露「法律人同性戀恐懼症」的病徵。而這樣的同性戀恐懼症,是否將隨著「晶晶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二三五條之合憲性予以解釋,亦將影響大法官們的憲法解釋?本文以下謹就「晶晶案」關於「同性戀法官」與「男同志情色雜誌的『猥褻』標準及『社會功能』」兩項爭點略作評析,並就本案申請大法官憲法解釋,在現任大法官的「年齡」、「性別」及「同性戀恐懼症」對其釋憲的可能影響等現實考量,提出筆者幾點觀察心得,以就方家,並期待能為法律人的同性戀恐懼症,注射一劑預防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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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張宏誠,同性戀者權利平等保障之憲法基礎,頁11(2002年6月)[以下簡稱「憲法基礎」]。
2. 有關歐洲各國合法性行為同意年齡之規定,參照張宏誠,憲法基礎,前揭(注1)書,附錄一:歐洲各國同性戀者法律地位一覽表,頁477至488。
3. See L. and V. v. Austria (application nos. 39392/98 and 39829/98) and S.L. v. Austria (no. 45330/99). Available at (as of 8 Jan. 2005).
4. 若你也珍惜「人皆生而平等」的理念,請上國際反恐同日官方網站: (as of 16 May 2005),表達你對這項運動的認同與支持,並在聯合請願網站: (as of 16 May 2005),留下你的支持簽名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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