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愛滋病歧視?
一、增加可見度:這包括社會對愛滋病患者以及愛滋病患者自己本身意願。
二、法律保障。這方面可參考聯合國的愛滋病防治立法手冊 ,針對如何在內國法律體系中修正相關刑法、反歧視法的規定,並且設定立法的準則與應具備的規範架構。See UNAIDS, HANDBOOK FOR LEGISLATORS ON HIV/AIDS, LAW AND HUMAN RIGHTS ACTION TO COMBAT HIV/AIDS IN VIEW OF ITS DEVASTATING HUMAN, ECONOMIC AND SOCIAL IMPACT (1999).
三、透過教育導正。
四、建立防治諮詢機構。
五、強化公權力機關的人權保障意識。
國際法與愛滋病防治
一、國際人權法:例如制定反歧視法、保障兒童權利、保障結婚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保障隱私權、居住遷徙、尋求庇護、受教育權、工作權、社會保險、不受酷刑等等基本人權。 See UNAIDS,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1998).
二、世界經貿法與智財法(TRIPs Agreement):最大的問題在於藥品專利權(pharmaceutical patents)的取得,究竟是否符合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平行輸入(parallel importing)、價格管制(Price control)與醫療實驗使用(experimental use and early working)等等規定。 See OHCHR,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REVISED GUIDELINE 6, ACCESS TO PREVENTION, TREATMENT, CARE AND SUPPORT (2002); See AVERT, TRIPs, AIDS and Generic Drugs (2006).
三、女權運動:如上所述,女性已經成為愛滋病罹患的最大比例,其原因如女性的生理構造差異、容易遭受性暴力或強迫性行為、缺乏經濟上的獨立(容易被迫從事性工作)、傳統文化角色的扮演(買婚、童婚、一夫多妻制度等等)、缺乏性關係中的主導權、較差的免疫力、醫療需求的被忽視、臨床實驗多以男性為主、女性傳播疾病的刻板印象、性行為方面的準備不足、性知識的缺乏、避孕器材取得不易、處女情結(男性為避免罹患愛滋病而找年輕女性)、無法宣揚與就醫(大多來自丈夫的傳染)等等。See AMNESTY INTERNATIONAL, WOMEN,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2004).; See HUMAN RIGHTS WATCH, A Dose of Reality: Women’s Rights in the Fight against HIV/AIDS (2005).
愛滋病與性羞恥
最後還是那句老話,性行為只是愛滋病傳染的一種途徑,而非全部;也不能因為對性的羞恥與恐懼,而完全避談愛滋病,甚至因而歧視愛滋病患者。愛滋病不等於同性戀者的癌症,也不是任何性行為因此都成為非理性、而應予以道德譴責的危險行為。不做愛、不吸毒或嚴刑峻法並不能有效的防止愛滋病的蔓延。防治愛滋病也不是只有製造對愛滋病的恐懼,或者建議使用保險套等等。
在荷蘭,愛滋病防治機構(兩大防治機構分別是Schorer與HVN)非常務實,他們要的是實際可以幫助減少愛滋病蔓延的做法,直接面對同性伴侶,提供如何從事安全性行為,以正面的思考模式看待性工作與毒品、酒癮,一種面對承認而尋求解決之道,而非一味拒絕或禁止。他們也承認同志文化,在任何可能的場所提供明顯、容易取得的免費保險套,讓任何人自然而然把從事安全性行為當成生活的一部份,或許這才是維繫人類健康最有效的方法,而不是只是強迫檢查(mandatory testing)、姓名公佈列管(names reporting)或追蹤(contact tracing),或者關閉三溫暖等一切措施禁絕發生性行為而已。See MICHAEL WARNER, THE TROUBLE WITH NORMAL: SEX, POLITICS, AND THE ETHICS OF QUEER LIFE 196-218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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