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台北同玩節,彩虹旗在台北市政府前一處臨時搭建的旗台上升起時拍下的照片)
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建立司法審查制度(judicial review),到二次世界大戰戰後,許多國家紛紛成立相關機構(如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 corte constitucional, corte costituzionale, verfassungsgericht)或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專職違憲審查,掀起一股所謂憲政主義思潮(constitutionalism),這股思潮在台灣的代表,便是司法院大法官。與台灣同處威權體制轉型的拉丁美洲國家,各國的司法審查制度與憲法法院的地位與功能,其實是研究台灣憲政主義與司法院大法官的一個不錯的比較案例,而近年來最令人驚訝的發展,是在哥倫比亞。
為因應八○年代末期民主參與風潮的興起與需求,哥倫比亞於一九九一年增訂新憲法,除了擴大公民政治參與權利與其他基本人權之外,便是創建憲法法院,職司新憲法的解釋與施行。自此之後,哥倫比亞憲法法院便逐漸扮演哥國社會改革的旗手,近幾年最重大的貢獻,例如二○○六年宣告禁止墮胎相關刑法處罰規定違憲,再者,便是今年十月三日,憲法法院宣告哥國民法關於已婚配偶社會保險相關權利保障(Articulo 163, Ley 100 de 1993),僅適用於一夫一妻的異性戀已婚伴侶,違反哥國憲法關於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屬違憲,國會(立法機關)應儘速修法賦予同性戀伴侶與已婚之異性戀伴侶同等權利保障(See C-811/07, decided on 3 October, 2007)。
稍後,除了摘譯哥國憲法法院上述判決重要意旨之外,也會探討哥國憲法法院在帶動該國社會改革的角色;特別是日前台灣四位新任大法官已經宣誓就職,且讓我們也回過頭想想,台灣司法院大法官究竟能作什麼。
在此之前,可先閱讀上一篇關於哥國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法(最後胎死腹中,立法未成)的分析:另一種「西班牙帝國」:西語系國家的同志運動與哥倫比亞同志人權暨伴侶關係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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