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lmo IDAHO Parade, Sweden, 17/05/2005)
21/04/2009補充:
好快啊,沒想到這已經快四年前的記憶了(我到底在做什麼啊...)...剛剛也收到香港今年要舉辦第五屆反恐同遊行,可臺灣目前都沒有這活動的消息,不知道熱線或者性別人權協會有沒有計畫要舉辦什麼活動或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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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不起周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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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收集紙袋的習慣。在歐洲生活中所有曾有過的紙袋,都留下一個帶回台灣。回台灣之後,有更多紙袋可收集。
我一直想為每一個紙袋寫一首詩,我想,這個紙袋應該可以得到第一首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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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該就只是一個「人」的「平等權」問題
—「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書面意見
張宏誠*
14/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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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第五庭在當地時間4月12日針對德國刑法第173條血親和姦罪(一、與卑親屬通姦的,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二、與尊親屬通姦的,處兩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親屬關係消除的,仍適用本規定;兄弟姐妹通姦的,處相同之刑罰。三、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在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不以本規定處罰。)之處罰有無侵害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之私人生活(包括性生活)與家庭生活(當事人已經育有四子並組織家庭),以七票一致通過並無牴觸公約第8條規定之結論作成Stübing v. Germany(Application no. 43547/08)判決,我深不以為然。
1. 幾個重要事實:雖然是個案事實,但仍有需要深思的地方。當事人三歲即被送往孤兒院而後被收養,與其原生家庭完全斷絕任何聯繫,多年後因其生母死亡才與原生家庭再度聯繫,之後與其具有血親關係之妹妹「合意」發生性行為,同居數年並產下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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