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之同性伴侶,也可以適用「事實上婚姻關係」而請求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
1. 事實上婚姻關係包括同性伴侶:
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於3月26日以4比1廢棄原判決(令和4年(行ツ)第318号、同年(行ヒ)第360号判決),認定同性伴侶相當於日本「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及支援法」(我國也跟著訂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謂「事實上婚姻關係」,亦得請求遺族給付金(即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遺屬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之同性伴侶,也可以適用「事實上婚姻關係」而請求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
1. 事實上婚姻關係包括同性伴侶:
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庭於3月26日以4比1廢棄原判決(令和4年(行ツ)第318号、同年(行ヒ)第360号判決),認定同性伴侶相當於日本「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及支援法」(我國也跟著訂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謂「事實上婚姻關係」,亦得請求遺族給付金(即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遺屬補償金」)。
有關「同婚專法」的思考方式
有同學在回答問卷時寫信問我同婚專法的問題,或許我上週五上課講得太快讓大家誤解,我將回應想法用文字再跟大家說明一次。
我並沒有對當時臺灣討論同性伴侶「婚姻權利平等保障」的立法政策堅持要修「民法婚姻章」條文才是「真」平等的說法表示反對,當時許多網紅說的同婚「專法」用語並不明確,也沒有仔細思考我跟大家說的「平等」保障的光譜分布,單純以「隔離就是不平等」(separate is never equal,美國學校種族隔離政策被最高法院Brown判決宣告違憲而推翻之前的”separate but equal”的說法)就認為「專法」就是歧視、不平等。
但我一直跟大家強調,要論證差別待遇是「不合理」之後,我們才能說是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而不是直覺反映認為只要差別待遇就是不平等、就是歧視。
我想,這是大家上這門課應該要學會的思考問題的方式。
同性伴侶「事實上配偶關係」之權利保障
—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144號裁定(2023.12.07)簡析
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作成公布後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制定前,同性伴侶若有「事實上配偶關係」、依據儀式婚舉行婚禮(如許佑生與葛瑞)或者所內註記為「同性伴侶」者,其兩人在法律上身分關係究竟應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