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今年羅馬同志遊行一則宣傳標語)


如同台灣今年修正前的親屬法,關於結婚採儀式婚而容易導致重婚,或者是結婚未補行登記,而後離婚前須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繼續離婚手續。吊詭的是,在婚姻關係不被承認的同性伴侶,在關係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時,可否請求「離婚」?假如法院准許同性伴侶進行離婚手續,是否就間接承認同性婚姻的效力,或至少是其必要性,或最少是其確實存在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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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短暫返台,是我在三年之後,第一次在家慶祝母親節。當天我與媽媽說,要在家料理一桌菜請她吃。主菜是白燒獅子頭。

一早,我便與媽媽到附近市場採購所需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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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西班牙巴斯克地區同志平權運動組織Gehitu的相伴下,參與去年在法國巴斯克地區Biarritz的同志遊行)

本月(六月)十五日,哥倫比亞下議院(La Cámara de Representantes)以六十二比四十三票通過同性伴侶法定準婚姻法(Proyecto de Ley No. 152 de 2006 Cámara - 130 de 2005 Senado “Por el cual se dictan medidas relativas a la protección social de las parejas del mismo sexo”),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戀已婚伴侶,在法律上相同保障。哥國總統Alvaro Uribe並表示將尊重國會立法而予以簽署生效,屆時,哥國將成為拉丁美洲第一個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戀伴侶婚姻上同等權利的國家!(雖然布宜若斯艾利斯與墨西哥市已有若干保障)估計將有三十萬同性伴侶因此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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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08補:
1. 時光飛逝、歲月如梭,始信不虛也!一晃眼,L君婚禮就在倒數階段。而我卻還在為死亡線奮鬥...
2. SATC the Movie想要說的,好像是我這篇寫的事。
3. 才一年,加州同志已經可以合法結婚了。而同志對婚禮儀式與籌辦,看起來也是很「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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