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這就是所謂的「酒後吐真情」嗎?)

任何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最普遍的現象,就是根據刻板印象而捕風捉影。近來波蘭一些反同性戀團體又再度上演一場同性戀恐懼症的戲,緊緊捉住的還是那一句老話:「保護兒童與青少年幼小、無知、善良的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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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一日至七日為今年米蘭同志電影節(21° Festival Internazionale de Cinema Gaylesbico e Queer Culture, Teatro Strehler, 1-7 Giugno 2007),主題是「用心聆聽,你便會看見」(Ascoltaci e Vedrai)。活動期間除電影觀摩放映與相關展覽外,當然也一堆舞會…

遺憾的是,米蘭同志電影節官方網站上沒有任何英文資料,也不像托靈同志電影節至少有英文影片摘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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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堆稿紙中亂翻,
尋找往日歡樂的詩篇。
誰知歡樂並不是永遠閃光的金箔,
早已長滿了遺憾的鏽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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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初我回到台灣,第一件事感到新奇的是,台灣的交通號誌也「正名」了!

還記得傳統的交通號誌嗎?我們老是稱呼路口的交通「號誌」為「紅綠燈」,但實際上,紅綠燈並不只是紅與綠兩色,而是紅、黃、綠三色。當然路人皆知,紅燈止步、綠燈通行,但是黃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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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一則違反著作權有罪判決,值得所有台灣從事網誌/部落格的朋友注意!

台灣著作權法在民國九十二年修正增訂所謂「公開傳輸權」。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所謂「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行政機關函示解釋為:「公開傳輸權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什麼是公開傳輸權」說帖: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news/920326/什麼是公開傳輸權.doc)

在新法適用下,著作權在網際網路上的保障為:著作權人基本上可主張「重製權」,凡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均屬重製行為。依據新法,著作權人復享有「公開傳輸權」;故雖僅於網路語法上放置音樂連結(不論視國內外主機,以在中華民國享有著作權者均受該法保障)放置於網站上供瀏覽,觀賞或聆聽,除須取得重製授權外,尚須取得公開傳輸授權。因此,不僅是不能提供結點供下載音樂,依據新法,張貼提供音樂連結,理論上也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公開傳輸權)。因此,凡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於網際網路空間提供下載或連結,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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