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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音樂連結就是公開傳輸?
台北地方法院一則違反著作權有罪判決,值得所有台灣從事網誌/部落格的朋友注意!
台灣著作權法在民國九十二年修正增訂所謂「公開傳輸權」。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所謂「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行政機關函示解釋為:「公開傳輸權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什麼是公開傳輸權」說帖: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news/920326/什麼是公開傳輸權.doc)
在新法適用下,著作權在網際網路上的保障為:著作權人基本上可主張「重製權」,凡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均屬重製行為。依據新法,著作權人復享有「公開傳輸權」;故雖僅於網路語法上放置音樂連結(不論視國內外主機,以在中華民國享有著作權者均受該法保障)放置於網站上供瀏覽,觀賞或聆聽,除須取得重製授權外,尚須取得公開傳輸授權。因此,不僅是不能提供結點供下載音樂,依據新法,張貼提供音樂連結,理論上也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公開傳輸權)。因此,凡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於網際網路空間提供下載或連結,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