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72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970號函

要旨:

世界各國精神醫學界均認為性傾向並非疾病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該行為不屬醫療行為,而可能構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行為或刑法上之強制行為

主旨:有關民間機構投訴「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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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歧視」到底多間接?釋字第760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2018年開春第一炮,作出釋字第760號解釋,宣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構成「間接歧視」而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這也是自釋字第666號解釋之後,臺灣大法官正式在平等權審查理論體系中,接受所謂「間接歧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國際間各國法院(違憲審查機關或超國界人權保障機構)大致都接受並發展對於「間接歧視」的裁判見解,其目的在於,一方面透過審查間接歧視類型,進一步有效確保憲法平等權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之意旨,落實憲法平等權保障之精神;二方面對於那種內化於法律規範或社會規範中的制度性、結構性的分類因素,諸如基於對於特定族群的優越感或厭惡感而形成的偏見或刻板印象或角色扮演模式(例如性別概念中的社會性別)而出現的持續性偏見或慣習,透過間接歧視的概念工具可以加以顯現,並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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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5日總辯官審查報告關於同志難民申請政治庇護時,可否針對性傾向進行精神鑑定,採取有限度容許立場後,歐洲法院第3庭在今天(2018年1月25日)正式作出判決C-473/16,不採總辯官審查意見,而直接認定不得對同志難民申請政治庇護時,採取任何精神診斷或鑑定。

 

歐洲法院第3庭特別引用日惹原則第18原則(para. 62),禁止不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對任何人強制予以任何形式的醫學或精神醫學的治療、手術、診斷或強制住院: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本身亦不得不視為一種疾病,不得據以採取治療、矯正或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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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性行為、言論自由與未成年人之「保護主義」

 

從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20171215日又大幅修正增加許多管制措施,使得不僅青少年同志動輒得咎,只為了要找同性朋友認識,在UT聊天室任何一個字都可能會被認為「足以引誘、暗示使不特定之兒童及少年與其為性交易」而觸法;更別說成年人間這種合意行為,完全遭到封殺。

 

實務上不僅容許警察透過釣魚手段濫行偵查起訴,導致所謂「被告」被強迫出櫃,嚴重影響其家庭與職場生活,而且法院判決幾乎不去審查釋字第623號解釋無奈透過「合憲性解釋」而限縮構成要件,認定「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幾乎都認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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