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歧視」到底多間接?釋字第760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2018年開春第一炮,作出釋字第760號解釋,宣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構成「間接歧視」而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這也是自釋字第666號解釋之後,臺灣大法官正式在平等權審查理論體系中,接受所謂「間接歧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國際間各國法院(違憲審查機關或超國界人權保障機構)大致都接受並發展對於「間接歧視」的裁判見解,其目的在於,一方面透過審查間接歧視類型,進一步有效確保憲法平等權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之意旨,落實憲法平等權保障之精神;二方面對於那種內化於法律規範或社會規範中的制度性、結構性的分類因素,諸如基於對於特定族群的優越感或厭惡感而形成的偏見或刻板印象或角色扮演模式(例如性別概念中的社會性別)而出現的持續性偏見或慣習,透過間接歧視的概念工具可以加以顯現,並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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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0月5日總辯官審查報告關於同志難民申請政治庇護時,可否針對性傾向進行精神鑑定,採取有限度容許立場後,歐洲法院第3庭在今天(2018年1月25日)正式作出判決C-473/16,不採總辯官審查意見,而直接認定不得對同志難民申請政治庇護時,採取任何精神診斷或鑑定。
歐洲法院第3庭特別引用日惹原則第18原則(para. 62),禁止不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對任何人強制予以任何形式的醫學或精神醫學的治療、手術、診斷或強制住院: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本身亦不得不視為一種疾病,不得據以採取治療、矯正或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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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性行為、言論自由與未成年人之「保護主義」
從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2017年12月15日又大幅修正增加許多管制措施,使得不僅青少年同志動輒得咎,只為了要找同性朋友認識,在UT聊天室任何一個字都可能會被認為「足以引誘、暗示使不特定之兒童及少年與其為性交易」而觸法;更別說成年人間這種合意行為,完全遭到封殺。
實務上不僅容許警察透過釣魚手段濫行偵查起訴,導致所謂「被告」被強迫出櫃,嚴重影響其家庭與職場生活,而且法院判決幾乎不去審查釋字第623號解釋無奈透過「合憲性解釋」而限縮構成要件,認定「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幾乎都認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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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與身體專題研究」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06學年度第2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20-15: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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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上關於「公民權」的重要見解
當年我選擇到歐洲唸書,很大原因是當時我的研究,並沒有太多關於「歐體法」(「歐盟法」)就同志人權與同性伴侶關係保障的論述。雖然我在Leiden念歐體法,碩士論文也是寫歐體法與同志人權與同性伴侶,但是中文論述一直沒有太多產出。當年我的主張就是依據歐體法/歐盟法關於「公民權」(citizenship)與四大自由與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歐體法/歐盟法上的「配偶」(spouse),不僅指「合法婚姻」關係下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具有「同等」伴侶關係的當事人,甚至即便是歐體法/歐盟法並無法介入內國法婚姻制度的「判斷餘地」,歐洲也一直沒有所謂「歐洲國際私法條約」,但在上面歐體法/歐盟法的基本原則之下,不能因為內國法對婚姻關係的規範差異,導致同性伴侶在歐盟自由移動或工作權同工同酬,顯然與異性伴侶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之前歐體法院/歐盟法院判決一直不願意直接定義「配偶」,而從效果上認定違反同工同酬等原則。這次在歐盟法院C-673/16 Relu Adrian Coman and Others v. Inspectoratul General pentru Imigrări and Others一案中,由比利時籍總辯官(Advocate General)Melchior Wathelet向法院提出的審查報告(意見)(Opinion ECLI:EU:C:2018:2)中,建議法院對於該案認定「配偶」的概念,包括同性婚姻的同性伴侶,准許歐盟會員國人民,其合法結婚之非歐盟會員國伴侶,得適用「配偶」身分申請歐盟居留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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