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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12 Wed 2017 20:46
[器物詩]愛你的模樣
- Jul 12 Wed 2017 20:42
[紙袋詩]男孩偽滿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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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11 Tue 2017 15:15
最高行政法院就國防大學愛滋感染者學生退學事件廢棄前審判決
2017年6月15日,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度判字第312號判決,廢棄2016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有關於該事件之事實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評論,請參見:張宏誠,復興崗再冷,也不能拿學生的血來暖自己(http://ori.topmedia.com.tw/news_info.php?SerialNo=2396)
事實簡單說:國防大學一名學生A,因被發現感染者身分,而遭校方以私帶電腦、手機為由記過而後退學。
- Jun 30 Fri 2017 10:28
方敏及林于立訴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之撤銷停止行政訴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
原 告 方敏
林于立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莊喬汝 律師
潘天慶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鄭朝元(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佩芳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
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
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 條之1 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戶政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經聲請司法院解釋是否違憲而成為釋憲之標的,且訴外人臺
北市政府發布之新聞稿,亦陳明將就本件兩造間戶政事件是
否違憲爭議,函請行政院內政部層轉司法院大法官審議並聲
請釋憲。為避免本件判決適用之法令將來經司法院大法官宣
告為違憲,爰依原告之聲請,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最高行政法
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結婚登記事件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
佈前,類推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行政
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司法院大法官就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結
婚登記事件聲請釋憲案已於106年5月24日以院台大二字第10
60014008號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解
釋,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
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 Jun 27 Tue 2017 17:23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授課大綱 Fall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