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學期整理性言論管制的臺灣法院裁判見解,發現很多有趣的裁判,例如之前特別感興趣的自慰與精液塗抹是否構成妨害風化/公然猥褻,上週跟朋友吃飯也討論這議題,實際上經過初步檢索,沒有一件因公然自慰而被認定為猥褻之裁判,犯罪行為人是生理女性,所有犯罪行為人都是生理男性,大部分有罪裁判的所謂「受害者」或者是「預設觀眾」都是生理女性,只有極少數是生理男性舉報但被法院依事實認定行為人無「供人觀賞」之意圖。
換言之,以自慰作為構成公然猥褻的腳本中,整個臺灣社會、人民、警察、檢察官以及法官心目中,都是以一種性別二元的生理性別所建構的社會性別假設,而詮釋自慰是否構成公然猥褻的道德判斷,也就是在生理性別所呈現的生理性別器官構造的差異,以及社會性別所建構的性行為模式,理所當然地認為只有男性可以/容易公然自慰,而男性即便在隱密角落自慰,其自慰的「意圖」都是在以「女性」為觀賞對象而為之。接著就是對於女性看見男性自慰的驚恐以及對於精液的厭惡而建構男性公然自慰的違法性與道德敗壞價值觀。
從自慰到自慰輔助器材,無論是色情刊物(主要以男性為消費者)或人工陰莖/陽具(主要以女性及男、女同性戀為預設消費者?),仍然隱含著生理性別、社會性別與性傾向的種種預設,從早期的散佈猥褻物品、妨害風化,從錄影帶、VCD、DVD到網路時代的P2P科技,對於猥褻與「散佈」行為的認定(釋字617透過「遮蔽」的客觀條件以限縮「猥褻」概念的範圍)也不停改變。歸根究柢,仍然牽涉對「性」的除魅與對「性行為」的一般化與生活化的程度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