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科通識課程

「性別與法律:性異議少數族群權利保障議題與臺灣社會及法律」

授課大綱

 

開課學期:101學年度第1學期             課程時間:每週五13:30-15:3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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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收集紙袋的習慣。在歐洲生活中所有曾有過的紙袋,都留下一個帶回台灣。回台灣之後,有更多紙袋可收集。
我一直想為每一個紙袋寫一首詩,我想,這個紙袋應該可以得到第一首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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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該就只是一個「人」的「平等權」問題

—「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書面意見

 

張宏誠*

14/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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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第五庭在當地時間4月12日針對德國刑法第173條血親和姦罪(一、與卑親屬通姦的,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二、與尊親屬通姦的,處兩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親屬關係消除的,仍適用本規定;兄弟姐妹通姦的,處相同之刑罰。三、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在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不以本規定處罰。)之處罰有無侵害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之私人生活(包括性生活)與家庭生活(當事人已經育有四子並組織家庭),以七票一致通過並無牴觸公約第8條規定之結論作成Stübing v. Germany(Application no. 43547/08)判決,我深不以為然。

1. 幾個重要事實:雖然是個案事實,但仍有需要深思的地方。當事人三歲即被送往孤兒院而後被收養,與其原生家庭完全斷絕任何聯繫,多年後因其生母死亡才與原生家庭再度聯繫,之後與其具有血親關係之妹妹「合意」發生性行為,同居數年並產下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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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誠,〈一山放過一山攔:國際間LGBT社群人權保障議題鳥瞰〉,《臺灣人權促進會會刊TAHR PAS》,春季號-CEDAW專輯,2012年4月,頁42-45。

我並不滿意這篇短文的呈現,但當時誤以為能從容寫就,結果不如人意。希望我想傳達的理念有在文字間流洩就好了。

線上閱讀:2012TAHR PAS春季號-CEDAW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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