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著名連鎖百貨公司HEMA推出新設計女性胸罩,標榜其修飾功能,連男性都可以有好身材,因此找來國際間以中性美著稱男模Andrej Pejic拍攝平面內衣廣告)
揚棄「性別歧視」不能只是口號!
在課堂上不斷跟學生提醒生活中到處充滿性別/性傾向歧視,要能獨立思考,並深層認識歧視的本質,才不至於被表面假象所矇騙。讓我們看看下面這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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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速報 2011.12.06
徵男性內褲Model 不限性別? 雇主困擾
中天新聞/蕭湘怡 王書明
為了防堵性別歧視,就業服務法規定,不可以在徵才廣告中,限制性別,結果不少廠商在徵才時,就出現自我矛盾的狀況,像是女僕餐廳, 特色就是服務生全都扮成女僕,但徵才廣告上得註明不限性別,以免違法;還有賣男性內褲的廠商,只好用"必須穿男性內褲拍照",好讓求職者"心知肚明",結果還是有非常多女生投履歷來應徵。
模特兒穿男性內褲拍照,展示內褲舒適度,男性內褲的模特兒用男model,理所當然,只是這家專賣男性內褲的廠商。
為了避免違反就業服務法性別歧視的規定,徵內褲模特兒時,不敢寫徵男性,只能強調需穿著男性內褲拍照,再補上一句,不限性別。
賣男性內褲業者賴先生:「我也不能寫限女生,那我只好講明白我就是拍男性內褲,還是有許多女生來應徵比例滿高的,應該讓我們可以直接找對的人,不然浪費我們時間也浪費失業者的時間。」
現行就業服務法,要求企業招募人才,不能限制性別年齡容貌.否則最高罰150萬,專賣男性內褲的廠商徵人遇到狀況,還有標榜女僕餐廳,但徵人也只能不限性別。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黃愛貞:「工作性質特殊不在此限雇主要自己舉證證明。」
勞工局澄清,只要徵才性別限制與工作內容有關聯,就可以例外。否則女生卯起來應徵男性內褲MODEL,廠商又很難任用,不限性別這四個字,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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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八月底在勞工局的論文發表會議上,女僕餐廳那篇論文就充滿需要性別再教育的迷思與刻板印象,當時王蘋與談說得客氣。如同這篇報導的記者行文間也凸顯對性別觀念的淺薄。還自我矛盾勒!這哪有自我矛盾,根本就是心裡有鬼。就是因為任何職業執行與性別沒有正當、合理的直接關聯性,法律才要禁止以「性別」(生理或社會的)作為招募的條件,假如心裡有性別歧視存在,表面上說得再好聽,等人來了在百般刁難,或者評價不客觀、公平,其實仍然違反就業服務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目的,實際上也構成性別歧視,因為,這仍然是反映雇用人心裡對性別與性別角色、功能的刻板印象!
「模特兒穿男性內褲拍照,展示內褲舒適度,男性內褲的模特兒用男model,理所當然」,誰說的?女性為什麼不可以也展示內褲舒適度?放眼望去,有多少國際知名服飾品牌,找女性來展示男性內褲、找男性來展示女性高跟鞋?如何詮釋服裝而達到吸引消費者購買的慾望,這根本與性別無關。
我曾經在課堂上舉過應徵「女秘書」的例子:「公司誠徵(非酒店)董事長祕書/特助;日薪1萬元(現領);須可出國旅遊、考察;限女性,專科以上;身高:160-170公分;體重:45-52公斤;年齡:25-35歲」(某徵人啟事)。
法院說得很清楚:「一般所謂「秘書、特助」工作內容,在於襄助首長為核心業務之事務性處理,與性別是否為女性、身高條件為何、年齡長幼等,難謂有絕對關係。逕於求職廣告中以排除性的方式剝奪未符合前開性別、年齡、身高等條件之求職者權益,足使不特定之求職者見聞該廣告望之卻步,原告以與秘書、特助工作能力或工作內容無直接相關之因素,剝奪求職者於求職過程初始應有之面試機會,顯屬不平等之待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0號判決)
對於法律的認識也錯誤。現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在這一部份已經優先適用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何謂但書所稱「工作性質適合特定性別」?在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是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那什麼又是「不能或難以」完成?在內褲廣告上,這種工作哪裡僅適合特定性別?
現在買內衣褲,那個人還在意什麼舒適度,大家要看的,還不是要穿得性感,男性內褲要能展現大鵰、翹臀,女性內衣褲要提胸,你當然可以說這也是在賣弄性別刻板印象,但問題是,不管是形式性感或實質舒適,這兩種功能都與性別無關,大家要看的,是出來「樣子」,誰管你生理上是男是女。我就不信,男性內褲廠商會找一個其貌不揚的「男的」來當內褲模特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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