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性別與法律」課程資料 (84)
- Dec 29 Fri 2023 16:53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性、身體與法律管制」授課大綱 Spring 2024
- Jul 17 Mon 2023 10:44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授課大綱Fall 2023
- Feb 21 Tue 2023 15:03
跨國同性伴侶得在我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婚姻關係
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 號函
要旨:
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得否成立同性婚姻,固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定其準據法,然為避免個案認定不一,並生當事人在特殊環境下不合理差別待遇,此時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應認可在我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並得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主旨: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疑義,業經行政院會商司法院決議意見如說明,請轉知並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查照。
- Jan 03 Tue 2023 09:34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授課大綱Spring 2023
- Oct 25 Tue 2022 15:45
社會性別、法律規範與公共秩序
社會性別、法律規範與公共秩序
臺灣10月間接連兩起「男扮女裝」案件判決,一南一北,判決結果也天差地別:
北者為中年男性穿著臺北市某傳統性別單一女校制服,於「星期六中午」從大門旁小門進入校園,卻被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起訴;女性姓名之法官也認為,「男扮女裝」確實會因此「造成校園師生心生驚恐」而認定構成犯罪,處拘役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參照)。
但同樣事實於南者為年輕男性,同樣穿著高雄市也曾是傳統單一性別女校但現為混合男女校之女生制服,在「星期四傍晚」進入校園內「行走」,警察就單純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移送法院裁處;同樣女性姓名之法官卻認為,行為人「當時除著女裝外,並未做出任何驚嚇他人之行為」,穿著女裝僅為紓壓,沒有破壞門鎖、物品,「難認其所為有驚嚇他人之意或有何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虞」而不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參照)。
思考:
- Jul 29 Fri 2022 16:48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授課大綱Fall 2022
- Feb 14 Mon 2022 09:57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性、身體與法律管制」授課大綱 Spring 2022
- Sep 09 Thu 2021 09:53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110年第1學期授課大綱 Fall 2021(更新版 )
- Aug 16 Mon 2021 10:28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110年第1學期授課大綱 Fall 2021
- Dec 18 Fri 2020 18:19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性、身體與法律管制」授課大綱 Spring 2021
- Dec 01 Tue 2020 09:36
憲法保障人民「姓氏自由」的實質內涵是什麼?
- Jun 16 Tue 2020 14:47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109年第1學期授課大綱 Fall 2020
- Feb 21 Fri 2020 15:52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108學年第2學期授課大綱(更新版)
- Jan 14 Tue 2020 11:38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性、身體與法律管制」授課大綱Spring 2020
- Jun 26 Wed 2019 11:24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性傾向與法律」授課大綱 Fall 2019
- May 22 Wed 2019 18:30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
內政部戶政司
發布日期:108年05月22日
一、108年5月24日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及其撤銷、廢止登記等項目:
- May 22 Wed 2019 18:27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 三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 Jan 07 Mon 2019 14:40
台科大「性別與法律:性與身體」授課大綱 Spring 2019
- Jul 31 Tue 2018 18:34
人民結婚之後,負有最大限度維繫婚姻關係的義務?
- Jul 27 Fri 2018 17:34
憲法有沒有保障人民有「離婚自由」?
憲法有沒有保障人民有「離婚自由」?
假如憲法保障人民有「離婚自由」,那婚姻解消採「有責主義」,一定構成違憲?採「破綻主義」才合憲?採破綻主義到什麼程度才合憲?
英國最高法院於2018年7月25日於Owens v. Owens [2018] UKSC 41一案中,就合法婚姻關係下,配偶一方單純以「婚姻生活不幸福」為由,訴請裁判離婚,在英國現行「離婚法」的「有責」主義兼採「破綻」主義作為裁判離婚的事由(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不堪同居、遺棄、協議分居2年及單獨分居5年)下,法院於找不到另一方對於婚姻難以維繫應負責任時,法官能否自己解釋離婚法所謂「有責」的構成要件,而認為單方主觀認為婚姻生活不幸福,就構成婚姻難以維繫的「對方責任」?由Lord Wilson主筆的三位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法官做不到。